王女士(化名)称,房屋租赁公司将其存放在租赁房屋中的衣物丢弃,故将租赁公司诉至法院。租赁公司称,王女士使用不属于其承租的卧室未予告知,且公司已经提前通知了该卧室的承租人收房事宜。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无证据证明损失与租赁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对王女士诉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诉称,其与同事李女士分别承租某租赁公司的两间房屋,李女士欲将其承租的卧室转租,便将房屋密码告知王女士,想要王女士协助转租房屋并允许王女士使用其房屋。后王女士将衣物、被子等物品放置在卧室中。后来,李女士取消了转租,并向租赁公司申请退租。租赁公司办理退租手续时,在未告知王女士、李女士的情况下,将衣柜中挂置整齐的衣服做了丢弃处理,故王女士将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1621元。
租赁公司辩称,王女士将个人物品放在他人房间内,租赁公司无从知晓,租赁公司已事前通知过各方要收房,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主张租赁公司丢弃其衣物造成财产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王女士并未告知租赁公司其将个人衣物放置于该卧室。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租赁公司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无法认定租赁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对王女士的各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起诉方若主张损害赔偿,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即损害是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侵权方存在过错;造成财产或人身权益的损失。在该案中,王女士主张衣物丢失,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衣物丢失的损害后果与租赁公司的办理退租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在此提醒,承租房屋时出现任何状况,要及时与租赁公司联系、沟通。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通讯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