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建设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 | 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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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袁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付昊东

国际金融中心是国际金融市场的枢纽,既可聚集大量国际金融资源,又可促进国际资本流动,在一国乃至全球经济金融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需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建设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

近年来国际金融中心竞争愈发激烈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202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鲜明提出“六个强大”,即拥有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明确了金融强国建设的关键核心要素,指明了我国建设金融强国的实践路径。


近年来,国际金融中心竞争愈发成为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纽约、伦敦长期占据全球金融中心排名的前两位,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掌控着全球金融交易的重要份额和规则制定权。例如,在外汇交易、国际债券发行与交易等传统金融领域,纽约和伦敦的交易规模和市场活跃度都处于领先地位。


与此同时,亚太地区在全球经济中的比重逐渐增加,贸易和投资活动频繁,为亚洲金融中心的业务量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上海、中国香港、新加坡、东京等均已成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水平都位居世界前列。例如,2023年上海金融业增加值达到8647亿元,比上年增长5.2%;2023年上海金融市场交易额达3374万亿元,同比增长15%。如表1,根据英国智库Z/Yen集团发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近年来上海、北京、深圳的排名具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方面,我国国际金融中心仍存在差距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是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的开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推进金融领域更高层次、更大力度的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最新的国际贸易投资协议规则围绕金融服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覆盖范围、定义、市场准入、跨境贸易、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新金融服务、数据处理、特殊信息对待、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不符措施、具体承诺、例外、承认、透明度、自律组织、金融服务委员会、支付和清算系统、信息传递、磋商、争端解决、金融服务投资争端等内容。这些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细化拓展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内规定、不适用规则等主要原则,创新禁止反转机制,有利于跨境金融服务扩大开放,同时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强调审慎例外原则。


整体看,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规则的全面性与高标准性,涵盖贸易、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强调公平竞争,注重消除贸易和投资中的扭曲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如补贴、倾销、知识产权侵权等。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约束,要求提高其经营透明度和公平竞争。三是注重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对数字贸易、数据跨境流动、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进行规范,同时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绿色金融。


从我国建设金融强国的内在要求看,仍需多方面进一步发挥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功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综合竞争力一直排名全球前列,是亚洲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但近些年在全球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和外部竞争增多背景下,香港经济金融面临的挑战增大。上海作为我国金融开放的枢纽门户,近年来在金融领域采取了一系列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举措,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已基本建成了与我国经济金融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但在营商环境、人力资本、基础设施、金融部门发展和开放程度等方面还落后于纽约、伦敦等顶级国际金融中心。


具体而言,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内地金融市场形成了多渠道开放格局,其中既有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开放的做法,也有具有中国特色的管道式开放举措。在上海等地探索的以 “债券通”“沪深港通”“互换通”等为代表的金融领域管道式开放,是基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做出的创新举措,通过资金闭环管理、合理设定额度的方式实现要素自由流动的同时风险相对可控。管道式开放与制度型开放并不矛盾,在与境外金融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注意到,目前的管道式开放举措较制度型开放的要求仍存在差距,尤其是存在较高的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各界普遍期待由渐进式开放向更高水平开放模式转变,如此方能为全国金融制度型开放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政策框架尚未完全建立。在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也标志着我国希望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实行高标准的投资准入,这不仅会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流入,而且随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目前,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中涉及跨境金融服务的条款已经压缩至15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金融业准入的“负面清单”已经正式清零。然而,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中“未列出的与金融审慎相关的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等兜底条款仍然存在。在实际执行中,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仍然存在业务准入门槛高、审批程序较长、业务开展难等诸多操作性问题,全面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还需开展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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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清华金融评论》2024年12月刊总第133期     

编辑丨周茗一

责编丨兰银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