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珊 记者 朱鲸润)华某承包了十余亩地种植丝瓜,该土地与天天公司(化名)承包的水稻田相邻。天天公司将稻田喷洒农药事项承包给张某,之后张某找到苏某,让其使用无人机帮助喷洒农药。然而苏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由于操作不当,药液飘洒至隔壁华某承包的农田里,导致丝瓜大面积受损。华某将天天公司、张某、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6万余元。
诉讼中,天天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是承揽关系,张某为完成喷洒农药的工作,邀请苏某使用农用无人机进行喷药工作,其与苏某无任何联系,天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损失。
苏某辩称,张某多次打电话让其帮忙使用无人机喷药,其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帮工,无需承担责任。
无锡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公司是稻田的承租人和租金缴纳人,其以每亩75元的价格将稻田喷洒农药事宜交给张某完成,双方系承揽关系。天天公司不仅享有监督承揽人工作的权利,也有义务确保相邻地上农作物不因承揽人的工作而受损。在风力较大,明显不适宜飞行模式喷洒农药的天气状况下,天天公司负有更高标准的谨慎注意义务,却放任或者未有效组织使用无人机实施喷洒农药的行为,存在不作为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苏某系无偿帮助张某进行农药喷洒工作,双方之间系无偿帮工关系,苏某是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张某是被帮工人。虽然苏某已经预见到风力的不利影响,并在案涉地块与华某交界处预留一定距离后再作业,但是喷洒农药的帮工活动中仍致人损害,张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机构评估,华某的损失价格为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天天公司对华某的损失承担20%,张某承担80%。天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表示,天天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具体操作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因素,尽到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