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甜酒花生大肠菌群超标……罚!

甜酒花生大肠菌群超标、饮用水多次抽检不合格、直播带货夸大功能、伪造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日前,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食品公司

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花生案

2024年7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酒花生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96元、没收涉案甜酒花生5包、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转来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酒花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共计生产涉案不合格花生230包,对外已销售220包,货值金额1564元,违法所得149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酒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信息科技公司

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8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4日,在快手平台直播带货销售1款运动营养食品过程中,为提高商品销售量,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采取夸大或虚构商品功能及性能等宣传用语销售商品,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白云区某饮用水厂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8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白云区某饮用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447.4元及罚款99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607.84元,违法所得为447.4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且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该局依据相关规定,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没收违法所得447.4元、罚款99000元。

案例四

某环保科技公司

从事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行为案

2024年9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3450元,并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检验检测中采取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手段,生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传至公安交管系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赵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反向移送的案件,反映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经查明,2019年4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和他人共同对外从事生产加工润滑油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使用注册商标标识的合法手续,擅自在生产加工的机油上使用他人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4057元,违法所得9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经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电梯工程公司

从事特种机电设备违法行为案

2024年7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超过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以及伪造维护保养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因当事人在特种设备无纸化系统上传的两次最近的电梯维保时间超过了15天,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位于荔湾区某产业园的9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工作,维保单价(含税)380元/月/台,每15天维保一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4月23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维保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 上述9台电梯保养超过15天一次的维保间隔(2024年3月18日-2024年4月10日);2. 上述9台电梯于2024年3月18日和2024年4月10日的维保记录是虚假的。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4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健康管理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案

2024年9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温度解百病”,关节积液、甲状腺结节、肝囊肿、不孕不育、发热至40.5℃的病人通过当事人经营产品实现了痊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在对其服务商开展培训中提及“胃癌患者食用黑参一个月,胃癌指标下降了40多个点”“胃癌中晚期患者食用黑参两年,检查各个指标均比以前还要标准”等未能证明真实性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普通食品、招商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从事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4年11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2022年10月15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上发布包含“项目位于……离珠江新城仅8个站,30分钟内免换乘直达……”内容的广告。2024年3月26日,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

经调查,涉案广告费用难以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记者 黄颖琳  通讯员 穗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