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贵阳贵安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
贵阳贵安中小学
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贵安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机制。
一、举报受理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贵阳贵安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校园食堂、校内食品小卖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生食类及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材食品,以及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八)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4.原则上举报奖励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匿名举报人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告知方式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标准
五、奖励程序
六、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