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文化综合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12月6日公布信息,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图片截取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公告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公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公告强调,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称,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本文内容综合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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