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凤荣、富金壁:也谈《烛之武退秦师》中“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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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建设》2002年第11期载方文一先生文——《关于〈烛之武退秦师〉中“武”的解释》,谓“子犯请击之,公曰:‘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与,不知;以乱易整,不武。吾其还也。’亦去之”一段,中学课本对“武”的注解“用混乱相攻代替联合一致,这是不勇武的”,“不够确切、不符合原意”,而“应采用《左传》本书的训释”:“师众以顺为武”——军队里把服从军纪叫做“武”,“是指军队中的一种道德标准,是上古军人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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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画《智退秦师》

笔者以为,此“武”字释为“勇武”,确实不够确切;而如方先生所释,似乎不得“《左传》本书训释”的要领,未弄清楚为何“师众以顺为武”,因而也是不够确切的。谨陈管见如下。

“武”确实是上古时的抽象道德观念,义为勇猛、刚健、威武。在此句中,确诂为“威武”。

一支军队,如主将威严,纪律严明,令行禁止,莫敢违命,军容整肃,步调一致,方为威武之师;反之,则为“不武”——试想,军队号令不一,各行其是,互相掣肘,甚至各部火并起来,大打出手,这军队尚有何“威武”可言?

此时的晋文公,已非复当年流亡于齐、贪恋美姬良马、乐不思晋,被人灌醉上路,酒醒了,还“以戈逐子犯”的花花公子,经过十九年政治流亡的磨难,“险阻艰难,备尝之矣;民之情伪,尽知之矣”,已成为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比起褊急、狭隘的子犯来,他的胸怀更阔,眼光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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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霸主——晋文公重耳》

虑及晋秦两国的政治、军事同盟关系,为维护两个大国在小国面前的威望,他当然不愿把晋秦两国的矛盾,暴露在被讨伐方郑国面前。于是,他用“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与,不知;以乱易整,不武”的道理,说服主张火并的子犯等人,是非常明智的。

古人很讲究礼义道德,军人尤其注重威武。所以,子犯等人心服口服,晋秦分别撤兵。虽未达到军事目的,但毕竟整齐威武而来,整齐威武而去,保持了联军表面的友好、军容的整齐体面,不至于互相打个鼻青眼肿,让郑国看笑话——那晋秦军岂有威武可言?就是“以乱易整,不武”了。
    如把此“武”释为“师众以顺为武”——军队里把服从军纪叫做“武”,那是谁“顺”谁、谁“服从军纪”呢?且晋文公论述的是击与不击秦军的是非得失利害:不击而示不忘恩、维持团结和睦、军容整肃,则为仁智武;击而背德、失其所与、以乱易整,则为不仁不智不武。根本不涉及服从军纪、军队中的道德标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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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间宝善堂刻红印本《春秋左传》

《左传·襄公三年》中,“武”字的词义与此类似。原文是:

晋侯之弟杨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晋侯怒,谓羊舌赤曰:“合诸侯以为荣也,杨干为戮,何辱如之?必杀魏绛,无失也!”对曰:“绛无贰志,事君不辟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

魏绛至,授仆人书,将伏剑,士鲂、张老止之。公读其书,曰:“日君乏使,使臣斯司马。臣闻师众以顺为武,军事有死无犯为敬。君合诸侯,臣敢不敬?君师不武,执事不敬,罪莫大焉。臣惧其死,以及杨干,无所逃罪,不能致训,至于用钺。臣之罪重,敢有不从,以怒君心?请归死于司寇。”

公跣而出,曰:“寡人之言,亲爱也;吾子之讨,军礼也。寡人有弟,不能教训,以干大命,寡人之过也,子无重寡人之过。”

全文之意,大致如方先生所释,但也只有“师众以顺为武,军事有死无犯为敬”这关键的两句,尚须斟酌。孔颖达正义释得极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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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臣闻军旅兵众,顺从上命,莫敢违逆,是为威武;……军旅之事,守官行法,欲讨罪人,虽有死难,不敢辟死,犯违法令而纵舍罪人,是为共敬也。

军人服从主将命令,谁也不敢违犯军纪,这才表明军队威武——“师众以顺为武”,“武”仍是“威武”之意。

魏绛只不过强调,军队的威武主要是以军人服从将令表现出来的;现在杨干违犯命令,扰乱行列,军队还有什么威武可言呢?我作为司马,为维护军队的威武尊严,宁可死去,也不违犯法令而放纵罪人,这就是尽心敬业——魏绛在这里是说“武”与“敬”这两种品德在军旅行动中的具体表现,并不是说“武”与“敬”还有什么特别的词义。

“为”也就不宜译为“叫做”,孔颖达正义的“是为”,相当于“是”,可灵活译为“就说明、就体现”。因此,如释“师众以顺为武,军事有死无犯为敬”为“军队里把服从军纪叫做‘武’,在军队里做事宁死不犯军纪叫做‘敬’”,似未合魏绛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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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战争史》

“师众以顺为武”并非意在强调“武”是军队中的一种道德标准、古军人的职业道德,而是强调师众顺命的重要性,说它是军队之“武”(威武)的必要条件、重要表现形式,以揭示杨干乱行罪行的严重——破坏军队的威武尊严,并给自己戮杨干之仆的行为提供理论依据——维护军队的威武尊严。

同样,“军事有死无犯为敬”也并非意在强调什么是司马官的职业道德,而是强调,自己冒死亦不失职违纪、放纵罪人,正是尽心敬业的表现,怎么反倒该杀呢?

“武”是威武,“敬”是敬业,这是这两词的词义;而“师众以顺为武,军事有死无犯为敬”,是说“威武”与“敬业”这两种品德在军风军纪及司马执法两方面的具体表现。如把“师众以顺为武,军事有死无犯为敬”理解为是在给“武”、“敬”两词下定义,那就错了。因为“武”与“敬”(“威武”与“敬业”)在其它不同场合还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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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张守节史记正义佚存》

我们试观张守节《史记正义·谥法解》:

刚强直理曰武。威强敌德曰武。克定祸乱曰武。刑民克服曰武。夙夜警戒曰敬。合善典法曰敬。

贾谊《新书·道术》:“接遇肃正谓之敬。”其中武的词义是威武,敬的词义是敬业,“刚强直理……夙夜警戒……”不过是“威武”与“敬业”这两种品德在不同场合的不同表现形式。

如果按方先生的理解,就是误以概念的具体表现为概念本身,“武”与“敬”就要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了,那是不合逻辑的。

古人经常分析概念在具体场合的具体表现,以加深对此概念的理解,达到正名、明辨是非的目的。如:

《左传·宣公十二年》:“师直为壮,曲为老。”

又《十五年》:“臣闻之,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信载义而行之为利。”

都不是在给“壮、老、义、信、命”下定义,而说其具体表现,目的是确认某种表现、行为、现象合乎或属于某概念的界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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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版闵刻朱墨套印《左传》

又如:

《宣公二年》:“不忘恭敬,民之主也。”

又《十五年》:“谋不失利,以卫社稷,民之主也。”

显然,“民之主”不可能有两个定义,两例是说有这种品德能力者,皆堪为“民之主”。而“民之主”之含义不过是“人民的靠山”而已。

古代典籍中,“武”释为“威武”是常用义,在《左传》中尤其如此:

《礼记·孔子间居》:“《大誓》曰:‘予克纣,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

《宣公三年》:“君子曰:‘仁而不武,无能达也。’”杜预注:“初称畜老,仁也;不讨子公,是不武也。”

《左传·宣十二年》:“彘子曰:‘晋所以霸,师武臣力也。今失诸臣。不可谓力,有敌而不从,不可谓武。’”

《襄十年》:“荀罃曰:‘城小而固,胜之不武,弗胜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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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永怀堂刻本《春秋左传》

而典籍中从未有释“武”为“服从军纪”的“职业道德”的。

而且,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对晋侯其人,讲“军人的道德标准、职业道德”是于事无补的。只有从他也希望维护军队的威武尊严的私心入手,说明破坏军纪则有损军威的道理,才能使晋侯明白魏绛是忠臣,是冒死以维护军风威武,是尽职敬业,从而使他认识到自己的愚蠢自私,进而权衡利弊,割爱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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