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1000万元2个月后退还 “被动退赃”厅官因受贿罪获刑

全文2166字,阅读约需7分钟,帮我划重点

划重点

01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包国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02包国忠在金川公司矿产收购中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所送1000万元,但在两个月后退还。

03由于包国忠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近2.6亿余元,退休后的他还收受了曾提供过帮助的祁某某100万元和李某某50万元。

04包国忠在2021年3月29日被甘肃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9月17日被开除党籍并取消退休待遇。

05一审法院判决于2023年6月13日生效。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中国纪检监察报》12月11日披露了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包国忠案细节。包国忠在金川公司矿产收购中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所送1000万元。金川公司以3.3亿元收购甲公司铜钼矿,包国忠违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支付工程款,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近2.6亿余元。包国忠在退休后以其子做生意为名,收受曾提供过帮助的祁某某100万元、李某某50万元。

基本案情:

图片

包国忠受审。图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国忠,男,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金川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副厅级)等职。2017年4月退休。

受贿罪。2007年至2017年,包国忠利用担任金川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财物合计1711.5万元。

其中,2010年6月,包国忠为甲公司在与金川公司合作矿产收购、资源补偿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其妻赵某甲银行账户收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所送1000万元。同年8月,包国忠得知甲公司铜钼矿开采价值复核结果与前期核查结果差距较大,即安排赵某甲将1000万元退还韩某。

2017年7月,退休后的包国忠以其子做生意为名,向曾在原材料采购方面提供过帮助的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筹措”50万元。同年12月,包国忠又以其子做生意为名,向曾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过帮助的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借款”100万元。直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归还。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09年6月,金川公司决定由包国忠负责收购甲公司铜钼矿。同年7月,韩某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包国忠好处,于是包国忠违反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未经专业机构评估探明储量,仅依据取样估算的储量及品位,初步商定资源补偿费3.5亿元。后金川公司开展初步资源核查,甲公司贿赂核查人员,导致作出的矿产资源核查量结论与实际铜钼含量不符。同年8月,包国忠无视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采矿权证有效期即将期满等问题,仍协调金川公司先行支付1亿元预付款。同年12月,金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包国忠负责资产评估后实施收购,但其仍未做评估。

2010年1月,包国忠擅自决定由金川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资源补偿费2.3亿元,累计支付3.3亿元。事后,韩某先后分三次分别送给包国忠10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同年8月,经详查发现该铜钼矿属低品位矿体,无经济开发价值,随即金川公司进行追索,但因韩某已将3.3亿元消耗殆尽致使不能还款,包国忠违规收购导致国有资产直接损失3.3亿元。

2013年5月,公安机关以韩某涉嫌诈骗犯罪立案。2016年,经金川公司与韩某协商,韩某将其公司价值6500万元房产抵顶给金川公司,剩余国有资产2.65亿元至今未追回。

案情解析:

本案中,包国忠在金川公司矿产收购中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所送1000万元两个月后即退还韩某,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甘肃省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一级主任科员令晓馨给出了解析:有观点认为,2010年6月,包国忠虽收受韩某所送1000万元,但于8月即退还韩某,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属于及时退还,不是受贿。

我们经研究认为,上述认识系对《意见》的理解存在偏差。《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据此,《意见》在实践中包含以下情形:一是及时退还,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发现贿送财物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立刻退还或上交,体现了不想收受的坚定性和退交财物的有效性。二是被动退还,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收受的故意,且不想退还,鉴于客观上相关的人和事被查,抑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等相关问题已经显现暴露,为推卸罪责、保全自身,迫于无奈而退还或上交。

该起事实中,包国忠收受韩某1000万元两个月后又予退还的行为就属于被动退还。包国忠得知铜钼矿品位及储量与前期核查结果差距较大,没有开发价值,他能清楚认识到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为防止自己徇私舞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导致金川公司巨大经济损失的问题暴露,而被迫退还。至于包国忠收受财物仅两个月的情节,仅是判断行为人控制占有财物状态长短的考量标准,而不是判断及时退还或被动退还的唯一标准。包国忠的此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3月29日,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包国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包国忠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9月17日,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包国忠开除党籍处分,由甘肃省监委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23日,甘肃省监委将包国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11月5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包国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6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封面新闻 材料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