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通报4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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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昌吉市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活动,开展“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发生的违法案件,并予以通报。

案例一:吐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0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昌吉市公安局、检察院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称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作不起诉处理,建议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经查,自2022年1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姐姐的营业执照委托新疆果园果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优良男子汉”饮料,为了提高饮品功效,其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在食品原料配方中添加了粉末状物品(自述为“黄金玛卡”)。经昌吉市公安局委托自治区质检院对其生产的饮料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分。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饮料1402瓶,均未销售,批发价为3.5元/瓶,货值金额490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优良男子汉”饮料1402瓶,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烟酒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某烟酒商店销售的“伊力”系列白酒涉嫌为假冒侵权商品,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伊力”系列白酒170瓶在店内进行销售,经委托商标注册人鉴别后,认定为假冒侵权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12瓶,剩余158瓶,违法经营额为570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158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昌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称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但因法定代表人图某主观上不存在明知,决定作不起诉处理,建议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与新疆丝路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饮料生产加工协议,租用其生产线加工“估扎尔”营养饮料。为了提升饮料的壮阳功效,2023年5月,当事人购买了315盒“鹿胎丸”,自治配方添加至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中。经昌吉市公安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使用的配料“鹿胎丸”和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配料“鹿胎丸”和饮料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分。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生产248件(12瓶/件)“估扎尔”营养饮料,其中31件用于自己消费和赠送,剩余217件(2604瓶)尚未销售,批发价为3.5元/瓶,货值金额为104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2604瓶,并处罚款2083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家电商行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1月13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家电商行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职责,擅自从上门推销煤气灶的游商手中,以24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型号为 JZT-KB6 、JZY-KB6的“依傢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各1台,以260元/台的价格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其铭牌上标注有“CCC”认证标志,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4月18日至 2027年9月28日,生产日期早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发证日期。截至案发,上述2台“依傢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52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依傢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2台,并处罚款52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督促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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