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图公司、万象公司(均为化名)共同享有自动驾驶领域知名品牌“萝卜快跑”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因认为新息公司(化名)未经允许擅将该品牌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从事经营活动,宏图公司、万象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新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使用含“萝卜快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两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宏图公司、万象公司诉称,其分别系“萝卜快跑”品牌的运营者及商标权人,“萝卜快跑”上线后,已成为二公司旗下自动驾驶领域的知名品牌。新息公司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其未经允许,在明知“萝卜快跑”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从事经营活动,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服务系宏图公司、万象公司提供或与二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息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且在新息公司注册时,宏图公司、万象公司的“萝卜快跑”品牌并未取得注册商标,也没有知名度。新息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与宏图公司、万象公司从事的自动驾驶服务有区别,故新息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没有主观的侵权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宏图公司、万象公司为关联公司,共同享有“萝卜快跑”品牌相关知识产权权益,有权共同提起本案诉讼。在新息公司企业名称申请核准注册时,“萝卜快跑”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已经过广泛宣传,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新息公司在应知宏图公司、万象公司“萝卜快跑”平台影响力的情况下,在与二公司服务相关的技术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行业内注册使用含“萝卜快跑”字样的企业名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萝卜快跑”平台系新息公司的产品服务或新息公司与宏图公司、万象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且根据现有证据,已有相关宣传产生了实际混淆的情况。故新息公司注册并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是以法治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随着品牌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过长期经营与广泛宣传,积累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口碑,消费者就会为优质品牌“买单”,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以品牌经济为基础的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萝卜快跑”作为宏图公司、万象公司旗下自动驾驶领域的知名品牌,经过实际的技术研发投入及大规模的宣传报道,已在公众当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成为了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新息公司成立在“萝卜快跑”品牌服务上线之后,且同样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其将“萝卜快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是“搭便车”的行为,更导致宏图公司、万象公司无法正常将其服务名称注册为企业字号,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优势,破坏了健康的市场秩序。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法院应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清晰的法律边界,维护新兴市场行业的竞争秩序,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通讯员 尹斐 张紫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