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薪偷越国边境实施诈骗,二人获刑

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二起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件,二被告人因受高薪诱惑,偷渡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工作。

案件一:2023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受境外高薪招聘诱惑,受他人邀约带领下,与他人偷渡至缅甸。被告人黄某某到达缅甸后在诈骗窝点内使用社交APP与他人聊天,引导对方进行虚假投资实施诈骗活动,黄某某在诈骗窝点时间累计八个月,后被遣返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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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得知缅甸赚钱容易,遂与他人协商偷渡到缅甸。后陈某与他人一起结伙偷渡到缅甸诈骗园区实施电信诈骗工作。陈某为小组长,负责提供话术、管理、指导业务员实施诈骗,陈某在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达3个月以上,于2021年8月5日回国,当场被瑞丽市公安局处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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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二被告人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30日,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后表现,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境外不是“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犯罪都难逃法律制裁。希望广大群众切莫以身试法,外出务工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骗意识,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对象包括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经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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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安部刑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