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近日,因英伟达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英伟达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2019年4月,英伟达高调宣布以69亿美元收购以色列网络设备供应商迈洛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洛思”)。由于英伟达和迈洛思均在全球具有垄断地位,该并购案对全球市场存在潜在影响,因此这一交易随后经过了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批准。
2020年4月16日,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收购。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英伟达在交易完成后6年内,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继续向中国市场供应相关产品,不得强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不得歧视单独购买的客户等。
然而,自2022年起,英伟达多次对中国禁售性能GPU芯片如A100、H100及其替代产品,只售卖阉割版芯片,这一行为违背了其对中国市场应有的商业承诺,损害了中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
英伟达作为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芯片制造商,在人工智能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其GPU和相关技术为众多人工智能项目提供了强大的计算支持,虽然难以用精确的数字衡量其在人工智能市场的占比,但可以说在该领域的市场份额处于领先地位,例如,大部分数据中心在进行人工智能训练和推理时,都优先选择英伟达的GPU。据分析公司JonPeddieResearch的报告,2024年一季度全球独立显卡出货量环比下滑,但英伟达的市场份额却爬升至高达88%,AMD显卡份额降至12%,英特尔显卡份额不足1%。英伟达在数据中心GPU更是夸张地占有了98%的市场份额。1999年,英伟达发布GeForce256,被称为“世界上第一款GPU”,极大地提升了图形处理性能,推动了个人电脑游戏和图形应用的发展。2006年推出的CUDA架构是英伟达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使GPU能够进行通用计算,为人工智能、科学计算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计算平台,也让英伟达在这些新兴领域占据了领先地位。2016年,英伟达推出了全球首款一体化深度学习超级计算机DGX-1,当年8月,黄仁勋非常前瞻性和慷慨地把首台DGX-1直接捐给了ChatGPT的开发公司OpenAI。2019年,在10000张英伟达GPU的不懈努力下,GPT-3顺利“降生”。2022年,OpenAI用2.5万张英伟达A100GPU历时三个月训练出GPT-4大模型。随着生成式AI与大模型赛道日益火爆,2024年以来,英伟达在美欧两地先后遭遇了反垄断监管方面的诸多挑战。在这一新兴且快速发展的科技领域,芯片作为关键支撑硬件,其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备受关注,英伟达因其在行业内的重要地位与影响力,更是成为了监管焦点。
2024年6月,美国反垄断机构首次将英伟达纳入监管范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助理部长乔纳森·坎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明,反垄断监管机构着重关注芯片制造商在产品需求旺盛时如何分配最先进产品这一情况。坎特指出,英伟达主导了最先进GPU的销售,使得GPU变成了“稀缺资源”。为改变这一状况,美国政府采取促进国内生产的举措,例如出台《芯片法案》并设置了390亿美元奖励措施。监管机构担心新兴的AI行业正处于竞争的关键阶段,必须“紧急”采取行动,防止已占据主导地位的科技公司控制市场,强调实时干预能减少干预的侵入性。
今年7月,英伟达因涉嫌反竞争行为被法国反垄断监管机构指控,法国监管机构当时发布了一份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竞争的报告,当中提及芯片供应商的风险,表达了行业对NVIDIA芯片以及CUDA依赖的担忧,以及NVIDIA对CoreWeave等以人工智能为重点的云服务供应商投资感到不安。财报显示,2024财年,英伟达营收增长126%,达到609亿美元。若英伟达违反法国反垄断法,将面临高达其全球年收入10%的罚款,约60.9亿美元。
12月7日,英伟达再次受到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的监管审查。欧盟委员会反垄断监管机构正在调查英伟达是否以可能妨碍竞争的方式捆绑其产品。此次调查可能会导致正式调查。
北京时间11月21日凌晨,英伟达公布了截至自然年2024年10月27日的公司2025财年第三财季(以下简称“第三财季”)财务数据,以及第四财季的业绩指引。
财报显示,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计算,第三财季实现营业收入为350.8亿美元,同比增长94%,高于分析师预期中值的332.5亿美元,亦高于英伟达自身指引的318.5亿至331.5亿美元,但较上一财季的同比增速122%有所放缓;净利润为193.09亿美元,同比增长109%,环比增长16%。
第三财季非GAAP口径下调整后的每股收益(EPS)为0.81美元,同比大幅增长103%,高于分析师预期的0.74美元,较上一财季的同比增速152%也有所放缓。
第三财季调整后毛利率为75%,与一年前水平和分析师预期持平,环比下降0.7个百分点,英伟达指引为74.5%至75.5%,同比提升4.5个百分点。
从各业务部门来看,第三财季数据中心贡献营收308亿美元,同比增长112%,高于分析师预期的291.4亿美元,较上一财季的同比增速154%有所放缓。
第三财季游戏和AI PC业务贡献营收33亿美元,同比增长15%,高于分析师预期的30.6亿美元,上一财季同比增速为16%。
第三财季专业可视化贡献营收4.86亿美元,同比增长17%,高于分析师预期的4.777亿美元,上一财季同比增速为20%。第三财季汽车和机器人业务贡献营收4.49亿美元,同比增长72%,高于分析师预期的3.645亿美元,上一财季同比增速为37%。
业绩指引方面,预计第四财季的营收约为375亿美元,上下浮动2%,即367.5亿至382.5亿美元,分析师预期中值为371亿美元;预计第四财季非GAAP口径下毛利率为73%至73.5%,上下浮动50个基点,即最低72.5%,最高74%。
受此事件影响,英伟达当日(9日)股价大跌2.55%,报收138.81美元,市值一夜蒸发88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460亿元),总市值降至约3.399万亿美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第16号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英伟达公司(以下简称英伟达)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络思)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9年4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9年8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9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9年12月10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20年2月9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20年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聘请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本案竞争问题进行经济分析,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英伟达。该公司于1998年在美国设立,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图形处理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被收购方:迈络思。该公司于1999年在以色列设立,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网络互联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9年3月10日,交易各方签署协议,英伟达拟收购迈络思全部股份。集中完成后,迈络思成为英伟达的全资子公司。三、相关市场
经审查,英伟达和迈络思在数据中心服务器和普通以太网适配器商品市场上存在纵向关系,在图形处理器加速器(以下简称GPU加速器)与专用网络互联设备、GPU加速器与高速以太网适配器等两组商品市场存在相邻关系。加速器是提升服务器运算和处理数据速度的处理器统称,常见加速器包括GPU加速器、中央处理器(CPU)加速器、可编程逻辑门阵列(FPGA)加速器和专用集成电路(ASIC)加速器。不同加速器应用场景、应用领域、价格、运算效率和功耗等方面差异较大,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性。因此,将GPU加速器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网络互联设备是运行互联协议,在服务器与网络间提供数据传输功能的设备,由网络适配器、交换机和线缆组成,可分为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以太网互联设备。二者运行互联协议、数据传输速度和时延不同,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性。同时,专用网络互联设备运行需要使用专用网络适配器、交换机和线缆,企业通常打包销售,无需进一步细分。因此,将专用网络互联设备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以太网适配器可进一步细分为高速以太网适配器(传输速度25G/秒及以上)和普通以太网适配器(传输速度25G/秒以下,如10G/秒、5G/秒等)。二者在传输速度、应用领域和价格上均存在差异,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性,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因此,将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和普通以太网适配器分别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数据中心服务器是提供计算和应用服务的计算机,具有高速、可扩展和大容量数据吞吐等特点,主要通过集群组合的方式用于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科学计算等用途,难以为其他产品所替代。因此,将数据中心服务器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本案所涉相关商品均在全球范围内供应和采购,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竞争,产品在不同国家不存在明显价格差异,且产品运费占最终售价比例较低,不存在显著跨境贸易壁垒,进出口贸易活跃。因此,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市场的情况。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一)集中后实体在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1.集中后实体在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在GPU加速器市场,英伟达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90—95%和95—100%;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市场,迈络思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55—60%和80—85%;在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迈络思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60—65%和65—70%,均排名第一,市场份额远超市场上其他竞争者,具有很强的市场力量。2.英伟达和迈络思均具有较强的价格控制能力。英伟达在GPU加速器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迈络思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且两公司在相关商品上均具有较强技术优势,市场价格控制能力较强。3.GPU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共同构成决定服务器性能的重要部件。GPU加速器决定数据运算速度,网络互联设备决定数据传输速度,任何一方不足都会导致服务器系统陷入性能瓶颈。交易使集中后实体能够同时提供两类产品,进一步增强在各相关市场的控制力。4.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进入壁垒高。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均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下游用户对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要求高。新进入者需投入大量资金、时间研发和试产,以保证良品率,并得到下游客户认可和接受,短期内难以出现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约束的进入者。(二)集中后实体具有排除、限制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竞争的动机。1.加速器和网络互联产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数字经济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产业的指数级发展,对数据中心算力提出更高要求,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需求快速增长。因此,集中后实体有动机提高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占有率,获取更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2.集中后实体从事搭售行为能够增加利润。由于英伟达和迈络思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集中后实体将GPU加速器与专用网络互联设备或GPU加速器与高速以太网适配器进行搭售,可以进一步扩大相关市场份额,获取更多利润。(三)集中可能在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1.集中后实体可能通过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GPU加速器和专用网络互联设备、GPU加速器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分别具有相同的客户群。集中后实体可能将GPU加速器与专用网络互联设备或GPU加速器与高速以太网适配器搭售,迫使下游用户采购自身的GPU加速器和网络互联产品。在客户拒绝搭售方案时,集中后实体有能力采取拒绝交易等方式迫使其接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2.集中后实体可能通过降低产品互操作性的方式排除、限制市场竞争。GPU加速器与网络互联设备搭配使用需要满足兼容性要求。集中后实体可能借助自身在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的市场力量,通过降低自身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或自身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互操作性,排除、限制市场竞争。3.集中后实体可能运用在硬件适配过程中获得的竞争敏感信息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集中后实体同时从事GPU加速器和网络互联业务,能够接触其他GPU加速器生产商和网络互联设备生产商的敏感信息,可以借此了解竞争者的设备情况,推测技术发展路线和市场动向,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承诺,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2020年4月10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英伟达、迈络思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一)向中国市场销售英伟达GPU加速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上述产品;不得在服务水平、价格、软件功能等方面歧视单独购买上述产品的客户。(二)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市场继续供应英伟达GPU加速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和相关软件、配件。(三)继续保证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的互操作性。(四)继续保持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点对点通信软件和集合通信软件的开源承诺。(五)对第三方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七)【保密信息】上述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英伟达于2020年4月10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6年后,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未经解除,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关于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2020年4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英伟达公司(英伟达)与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迈络思,与英伟达合称交易双方)谨就英伟达收购迈络思股权案(本交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以下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限制性条件)。一、定义
英伟达:英伟达公司是一家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San Tomas Expressway 2788号。迈络思: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以色列法律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以色列约克尼穆Beit Mellanox,20692。集中后实体:本交易完成后承继英伟达与迈络思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实体。英伟达GPU加速器:英伟达基于GPU的数据中心处理用加速计算产品。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迈络思高速以太网卡和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即迈络思使用以太网协议、带宽25 Gb/s及以上的网络接口卡(网卡或网络适配器)产品和迈络思基于InfiniBand协议的专用网络互联产品,包括网络接口卡(网卡或网络适配器)、交换机和缆线。PCIe:用于将CPU连接到服务器内的外围设备的行业标准,例如CPU至网卡、CPU至内存、CPU至硬盘、CPU至加速器。后继多供应商协议:由PCI-SIG组织(或任何类似的标准制定组织)必要多数成员所支持的、作为PCIe后继协议的多供应商、开放、标准化协议。监督受托人:受交易双方委托并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负责对交易双方及集中后实体履行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决定: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次交易的决定。二、限制性条件
1.向中国市场销售英伟达GPU加速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时,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不得:(1)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3)在服务水平、价格、软件功能等方面歧视单独购买上述产品的客户。2.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市场继续供应英伟达GPU加速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和相关软件、配件,包括但不限于:(1)继续履行与客户签署的所有现行有效的商业协议;(2)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就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交易条件对客户实行差别待遇;(3)不得拒绝、限制或拖延对客户提供上述产品及服务,或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4)确保对客户的服务水平不得在任何方面低于本交易前的服务水平;(5)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约束下,向客户、经销商和OEM提供购买库存储备一年用量的英伟达GPU加速器和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的机会。3.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保证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的互操作性,包括但不限于:(1)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的互操作性不低于英伟达GPU加速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的互操作性水平; (2)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的互操作性不低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英伟达GPU加速器互操作性水平;(3)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关于英伟达GPU加速器和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互操作性升级的相关信息、功能和样品应当于升级后90天内提供给第三方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4)向中国市场销售的英伟达GPU加速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兼容PCIe和/或后继多供应商协议;(5)确保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能够使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相同的方式调用英伟达GPU加速器的硬件接口、相关固件和软件,禁止限制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共同使用;(6)确保第三方加速器能够使用与英伟达GPU加速器相同的方式调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的硬件接口、相关固件和软件,禁止限制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产品共同使用;(7)互操作性水平是否降低和硬件接口、固件、软件调用是否正常由监督受托人聘请的中立技术专家评估和认定。4.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继续保持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点对点通信软件和集合通信软件的开源承诺,包括但不限于:(1)继续以开源形式提供第三方设备通过PCIe或后继多供应商标准总线执行点对点数据传输和集合数据传输所必需的软件;(2)开源软件应当支持点对点通信和集合通信,从而使对等设备能够控制网卡并在无需使用主内存作为临时存储的情况下执行数据传输;(3)点对点通信和集合通信的开源软件应当支持符合标准的第三方加速器。5.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对第三方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与第三方加速器制造商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列出保密信息范围允许获得保密信息的员工名单和违反保密协议的处罚措施;(2)确保加速器业务中仅必要且获得授权的人员接触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的保密信息,网络互联设备业务中仅必要且获得授权的人员接触第三方加速器制造商的保密信息;(3)将第三方加速器制造商和网络互联制造商的保密信息分别储存在独立且互不相通的硬件系统中;(4)定期对员工进行反垄断及保密培训,确保其理解信息保密的范围和具体规则;(5)确保从事加速器业务与网络互联设备业务接触保密信息人员的分离。有关人员接触保密信息后12个月内,不得在两业务间互相流动;(6)加速器业务内部设立不同团队服务迈络思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网络互联设备业务内部设立不同团队服务英伟达与第三方加速器制造商,确保两业务内部团队之间不得进行保密信息交流,不得共用或互换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三、定期报告
1.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的履行情况,直到限制性条件终止。2.为履行限制性条件,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制定具体履行方案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并在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执行。四、其他事项
1.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委托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应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监督交易双方对决定所附限制性条件的遵守情况。2.市场监管总局有权自行或者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检查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上述限制性条件的情况。如违反任何限制性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监督受托人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可就相关产品和技术提供意见的中立技术专家。4.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6年后,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未经解除,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