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无偿献血,大家都不陌生,但提到献血浆,不少人都充满疑问:“献血和献血浆是不是一回事?”“血站和血浆站是不是一个机构?”
一、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主体不同
1.血站
《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因此,血站是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是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及为各医疗临床用血单位提供安全血液的机构;单采血浆站是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从事单采血浆业务,提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
二、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单位性质不同
1.血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指出: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是隶属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
三、无偿献血的血液和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用途不同
1.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指出: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采集血浆后供应生产企业制作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其加工生产的血浆不能用作临床输血使用,只能作为原料提供给生产企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注意:临床收取的血液费用不是血液本身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指出: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四、发放的证件不同
1.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指出:“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单采血浆站
《单采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五、是否享受国家表彰
1.血站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根据献血次数可享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铜奖等表彰奖励以及各地不同的奖励政策。
2.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供浆者没有“享受国家表彰和地方奖励政策”的规定,供浆者献浆后获得的营养费也是单采血浆站自身的企业行为。
六、是否享受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政策
1.血站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根据本地政策享受用血费用减免政策。根据《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无偿献血者自初次献血30日起,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
(1)5年内,可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量;
(2)5年后,可享用献血量等量的血量;
(3)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600毫升以上的,10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4)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800毫升以上的,15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5)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用血时,先交付用血费用,凭《无偿献血证》、用血结算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原采供血机构报销。
2.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供浆者没有享受献浆后用血费用减免的政策。
(来源:哈尔滨市血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