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背债”购车的诈骗案件,涉及一名购车人金某和三名中间人李某、周某、薛某。
02金某通过贷款中介薛某协助,以不实信息骗取放贷公司贷款,提车后立即转售车辆且不还款。
03其中,李某、周某、薛某共同设计并实施骗局,金某分得6万余元,剩余钱款由中介分得。
04由于未能完成抵押手续,汽车销售公司需承担金某剩余贷款的连带责任,共计19余万元。
05最终,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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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白户”贷款买车,“背债人”配合骗取贷款用于购车,提车后立即转卖车辆且“背债”不还贷,各方从中获利。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背债”购车的诈骗案件。
武进区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的客户经理小徐在中介的搭桥牵线下,接到了一笔汽车销售订单,购车人金某(另案处理)以贷款的方式,在小徐处购买了一台售价在28万左右的汽车。提车时,金某表示要将车开至异地办理牌照,便在车辆还未配合汽车销售公司当场完成抵押手续的情况下,将车提走。
而就在该交易完成近两个月后,放贷公司与小徐联络,称金某在完成第一期还款后,明确表示往后不会再还款,按照汽车销售公司与放贷公司间的合作协议,剩余贷款应当由汽车销售公司偿还,总计19余万元。“按照协议规定,如果我们跟金某完成了抵押手续,这笔贷款的还款就与我们无关,但正是因为未能完成抵押手续,所以我们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小徐将情况上报公司后报了警。
警方立案开展侦查后,锁定了本案4名关键犯罪嫌疑人,“背债人”金某,中间人李某(已判决),车源联络人周某,贷款中介薛某,金某贷款购车的背后,是李某、周某、薛某精心设计、实施的骗局。
金某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又喜欢赌博,手头时常拮据。为了获取赌资,她想到通过贷款的方式套现,但因她是“白户”,征信报告上没有贷款或信用卡的使用记录,前往银行贷款时并不顺利。为了通过银行审核,她联络贷款中介协助她办理贷款,薛某就是她认识的贷款中介之一。
通过薛某顺利获得第一笔贷款后,金某很快在赌桌上将钱输个精光,她再次找上薛某,这次薛某提出“贷款购车”。“他说让我买车子做贷款,买车的钱有人给我出,贷款也不用我还,我还能分到一笔钱,车子后期会用于租赁业务来获利。”金某听信了薛某的话,同意了这一方案。
为使方案落地,薛某辗转联络到李某,由李某具体操作贷款购车事宜。在李某的组织下,二手车买卖商胡某(另案处理)出资垫付购车的首付与服务费,周某联络售车的车源。李某还在周某的协助下,为金某重新包装了个人信息。金某明知信息不实,但为了提车套现,金某仍使用不实信息,骗取了放贷公司的贷款。
提车后,金某将“背债”购买的汽车以25.3万元的价格转售给胡某,其中8.91万元用于归还胡某垫付的购车首付与服务费,李某分得3万余元,薛某分得2万元,周某分得2.2万元,金某分得6万余元,剩余钱款由几人间的中介分得。
拿到钱后,薛某编造谎言,称可以通过关系操作,替金某完成前三期还款,剩余贷款金某无需偿还,剩余贷款会通过租赁车辆获利来归还。为此,金某又给了薛某2.5万元用于还贷,但薛某并未如约帮助金某还贷,而是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该案移送武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韩嵩认为,薛某、周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薛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民钱财的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两罪并罚。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