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博主发现,自己的汉服装扮视频被一家科技公司制成了付费“AI换脸”模板。该博主以侵犯肖像权为由,状告科技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AI换脸”视频合成模板引发的纠纷案件。
张某系一位知名短视频博主,经常在抖音、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含本人肖像的国风汉服装扮的短视频。
一日,张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款“某拍相机”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含有其形象的视频合成模板,用户付费成为小程序会员后,即可将该视频模板中人物的面部替换为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AI换脸”视频。
张某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其运营的“某拍相机”微信小程序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对张某的致歉声明。此外,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
面对控诉,某科技公司辩称视频合成模板仅利用了涉案视频的妆容、服饰、发型、光线、镜头切换等非人格要素,未利用其人格要素,公众未能直接识别视频中人物为张某。而且,张某于抖音平台公开发布涉案视频,应推定其同意他人使用视频中的非人格要素。再者,该视频合成模板未丑化、污损张某肖像,视频上传时间短,浏览量小,传播范围有限。
争议焦点 :科技公司是否侵害张某肖像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张某出具内容经法院审核确认的书面致歉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并将该致歉声明发布于微信小程序“某拍相机”首页,发布后保留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如某科技公司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某科技公司负担。此外,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AI视频换脸实质上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并不局限于面部特征,对于张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张某以古风妆容并着汉服出镜,可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特征等对其主体身份进行识别。
微信小程序“某拍相机”中涉案视频的人物的面部特征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结合视频的其余的内容,包括衣着服饰特征、肢体动作等相关要素,可以综合判断出涉案视频中相应模板人物的原型为张某。该身体形象属于可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肖像,张某对该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
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利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对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替换的效果,供用户付费后使用自己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害。
释疑解惑:
如何认定“AI换脸”是否侵害肖像权?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AI换脸等应用软件广泛兴起,受到不少年轻人的追捧,同时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侵害风险也日渐凸显。经办法官指出,肖像必须具有可识别性才能成为肖像权保护的对象,但并非所有的外部形象都具备可识别性。由于面部特征具备极强的可识别性,故在传统观念中,面部形象属于肖像范围并无争议。
但在去除面部特征的情况下,一些不具备明显特征的身体形态、肢体动作可识别性较弱,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特定自然人,故外部形象能否纳入肖像权保护范畴存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人物形象,可识别性的判定应有不同标准,受到相关公众的关注度、外在形象的知名度等因素影响。例如,对于媒体曝光机会较多的公众人物而言,公众的关注程度更高,其人物形象的知名度更大,则其外在形象为公众所识别的可能性更高。
判定过程中,需将原视频与“AI换脸”后的视频进行对比,如果公众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能够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保护。
本案中,鉴于张某的粉丝数量较多,作品亦获得大量点赞,且其本身即是以汉服装扮为主要特色的视频博主,故其除面部以外的肖像较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可识别性,法院对相关形象足以被识别为张某的肖像予以认定。
如何认定“AI换脸”行为是否侵害肖像权?法官表示,在认定行为人利用“AI换脸”技术侵害肖像权时,除肖像本身应具备可识别性以外,还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是否具有相应主观过错。客观方面,应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通过“AI换脸”技术使用权利人肖像的行为,即利用AI换脸技术在保留肖像权人身体特征和装饰装束等细节的前提下,将肖像权人的人脸替换为其他人脸并合成为新的图片或者视频;主观方面,应判断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是否未经权利人许可。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某拍相机”的开发运营者,在未经肖像权人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张某肖像制作人脸模板并提供给不特定用户使用,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对张某肖像权构成了侵害,故可以认定为侵害张某肖像权的行为。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互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