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鄂城探索轻罪治理,让轻微违法者变身志愿者

极目新闻通讯员 吴正峰

“没有给钱就把鱼拿走,主要是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可以占点小便宜,我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我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积极争取他们的谅解。”前不久,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坦承了自己的错误。

原来,2024年4月的一天晚上,做鱼生意的叶某某来到鄂城区蟠龙菜市场进货,见一店铺门前无人值守,便采取网兜捞鱼的手段盗走9斤黄鱼,尝到“甜头”的叶某某,在之后两天采取同样手段,来到上述店铺门前盗走数条鲫鱼等。叶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于叶某某无前科劣迹,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鄂城区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适用“不起诉+”办案机制。

承办检察官引导叶某某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并将其表现纳入考核,作为认罪认罚态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实质性强化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责任意识,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叶某某在社区安排下,参与“清洁家园行动”,完成清理垃圾、打扫街道等环境治理公益服务共计30小时,经社区考察获得良好评价。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鄂城区检察院召开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值班律师、办案民警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听证事项、案件基本情况、拟处理意见以及适用的法律等作出了全面客观的介绍,阐述了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就听证员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叶某某真心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希望叶某某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吸取教训,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听证员说道。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意味着叶某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答案并非如此。

承办检察官介绍,“不诉”不意味着“不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仅说明犯罪行为轻微,并不代表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依程序作出决定后,鄂城区检察院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通过以案释法,告诫叶某某要恪守法律底线,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送达文书后,承办检察官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无缝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效避免“不刑不罚”。

鄂城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在办理拟不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不起诉+”办案模式,通过社会公益服务、公开听证、行刑反向衔接,有效将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延伸,强化教育、预防作用,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提档升级。下一步,该院将继续秉持“小案不小办”的执法理念,高质效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案件,持续提升轻罪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图片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