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男子婚内出轨育有一子,并向情人转账306万余元,原配起诉追回56万

12月9日,据新疆法治报:2010年,李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不久后,李女士却发现丈夫不仅婚内出轨,还和情人赵某育有一子。气愤之下,李女士与刘先生离婚。

2023年7月,李女士将刘先生和赵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财产。

刘先生辩称,其并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赵某,赵某的财产均为其个人所有。

赵某辩称,与刘先生的资金往来均为商业合作,不存在所谓的赠与,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产生婚外情,并有大额转账行为,另婚外生育一子,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刘先生向赵某转账306万余元,部分转账备注“我爱你”“情人节快乐”“好想你”等字样,而赵某也向刘先生转账2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赵某接受刘先生赠与时,明知其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赵某以情人身份接受赠与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刘先生向赵某转账的钱款,在扣除赵某转给刘先生的钱款后,双方转账的差额81万余元应视为刘先生向赵某的赠与金额。

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忠实义务,且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李女士享有赠与财产的70%份额。

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返还56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若违反公序良俗,则视为无效。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明确的财产约定,否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重要财产处理,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来源: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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