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谐音”欠条名字写错,钱还要的回吗?法院这样判!

是“强”还是“祥”?

私文书证举证责任由谁担?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方言谐音梗也层出不穷,

但背后的法律风险却鲜少有人注意到。

近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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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许某与程某祥合伙经营夜宵店,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出资方式等条款。后夜宵店因亏损关闭,双方合伙合同解除并终止,经双方协商,程某祥向许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程某祥欠许某夜宵店亏损费35000元,备注了程某祥的身份证号码,落款程某强。

欠条出具后,程某祥仅于2023年1月21日偿还许某1000元,其余欠款一直未归还。2024年10月,许某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祥支付欠款34000元。

程某祥辩称欠条并非其出具,应当由提交欠条的许某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并承担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律后果,许某称程某祥所述不实,申请鉴定的责任应由程某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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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查认为,一般情况下,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本案中,许某提交的欠条中的名字与程某祥的名字有一字之差,可视为存在“其他形式瑕疵”。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普通话的“强”与株洲方言的“祥”在发音上极为相似,若许某未查看过程某祥身份证的情况下,许某认为程某祥叫“程某强”具有合理性。此外,许某不仅提交了欠条,还提供了微信催款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其提交的欠条并非孤证。

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向程某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若其不认可该欠条系其出具,应向法院申请对欠条内容进行笔迹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程某祥当庭申请鉴定后,又于庭后撤回了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许某提交的欠条由程某祥出具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对该欠条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最终判决程某祥支付许某借款34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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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作为债权债务的重要依据,使用方言谐音名出借资金存在一定风险。公民在书写欠条、借条等重要债权凭证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出借人应当谨慎核实借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等重要信息,欠条最好由借款人亲自书写,落款应当有借款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手印,以免“强”和“祥”傻傻分不清,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来源: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海洋

编辑:以白、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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