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获刑3年8个月

12月5日,四川什邡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件:陈某某在2022年3月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但在缓刑考验期内,陈某某再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院撤销其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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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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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是真的吗?我要去!”

“但是咱们咋个过去啊?”

“我给你们办签证,就说自己到那边旅游好了。”

面对陈某某描述的“高薪”工作,杨某、冯某、黄某动心了,决定到国外“打洋工”。2023年5月,陈某某为杨某、冯某、黄某3人购买了前往以色列的机票,但3人在成都天府机场出境时被边检人员发现并劝返。同月,陈某某又为黄某购买了成都至深圳的机票,通过深圳罗湖口岸前往香港,再持旅游签证前往以色列。同年6月,陈某某再次组织杨某、冯某,通过福田口岸出境,计划经泰国中转至以色列,但在出境时被边检人员挡获并劝返。

在此次事件中,陈某某退还了3人部分费用,并从中获取违法所得约3000元。此前,陈某某在2022年3月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中两次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深,有再犯危险,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鉴于其具有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认罪等情节,什邡法院撤销其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德阳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郭庄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