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监”字,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及金文,本义是以水为镜照视自己,后引申出监察和监督的意思。自我监督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就是关住权力的“笼子”。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目前,我们在法治监督方面,还存在监督目的不清晰、监督内容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种监督方式之间协同性不高等问题。只有不断完善法治监督体系,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才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党的领导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保障。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立法、执法、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的重要内容。在一些司法腐败案件中,有些人通过金钱开路,几乎成了法外之人,背后几乎都有人为其“打招呼”、“开路条”,司法监督形同虚设。要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各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着力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采取有力措施,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协同合力,是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途径。特别是要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作出了顶层设计,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确保党内监督无死角、全覆盖、落到实处。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机关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执法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历史一再告诫我们,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了防止权力失控,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就要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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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