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基金持仓,券商员工也搞“老鼠仓”,趋同交易2873万,获利23万

财联社12月6日讯(记者 高艳云)券商经纪业务违规展业频发,今天又有两起典型案例。

其中一名从业者,不仅仅是简单的违规炒股,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这显然是来自证券从业人员的一例老鼠仓。

广东证监局对上述员工开出罚单,其中对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8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其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4万元,并处以18万元的罚款。

另一罚单来自重庆证监局。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对原中银证券投顾谭新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46万元,并处以罚款34.92万元,罚没合计52.38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的“老鼠仓”

广东证监局披露罚单揭示了从业人员王某的老鼠仓违规行业。

王某违规行为涉及两项,且违规行为贯穿两家券商。2008年6月至2016年7月,王某任职于中金财富,2016年8月至立案时,王某任职于国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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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第一个违规行为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

2022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王某因职务便利获取某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王某违反规定,控制使用“熊某”万联证券账户,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54只,趋同交易金额2873.42万元,趋同交易盈利22.58万元。

第二个违规行为是,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

2013年9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扣除前述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和趋同交易对应的反向交易金额后,王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熊某”中金财富证券账户、“熊某”万联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证券,累计买入金额1.55亿元,卖出金额1.56亿元,盈利18.84万元。

广东证监局对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8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4万元,并处以18万元的罚款。综上,对王某合计没收违法所得41.42万元,并合计处以98万元的罚款。

私下连续接受两起委托炒股

同在12月6日,重庆证监局也披露了一则罚单。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对原中银证券投顾谭新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46万元,并处以罚款34.92万元,罚没合计5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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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至2023年11月,谭新华在中银证券重庆两江新区证券营业部(原中银证券重庆广场环路证券营业部)担任投资顾问,涉案期间系新旧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谭新华私下接受李某财委托,使用李某财资金账号为123xxxx73的中银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上述期间,谭新华收取李某财16.99万元。

2020年至2023年3月期间,谭新华私下接受文某委托,使用文某资金账号为123xxxx75的中银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上述期间,谭新华收取文某4700元。

重庆证监局认为,谭新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李某财、文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经纪业务展业“常见病”

谭新华私下接受两人委托炒股,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以及违规持有、买卖证券,今日两例违规行为在经纪业务中均较为隐秘且难以发现。

就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接受委托炒股来看,《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而言,《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方面,年内已有多达百余张罚单。正是此类违规影响广泛且恶劣,监管自今年初即开展相关行动,年内各地证监局、中证协、以及券商自身,均大力整治这一现象。

今年初,证监系统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并提出了三个具体安排方向,一是完善制度机制,二是强化监管执法,三是持续净化行业生态。

(财联社记者 高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