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禁止“电鸡”在人行道行驶,违者或罚款,部分抓拍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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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南都记者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获悉,《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公布,并于30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禁止驾驶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专用号牌。

规定要求,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禁止驾驶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现场无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注销登记。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规定还提到,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醉酒驾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不得在行经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窄桥、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不得牵引动物或者拖拽载人载物装置等。

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查处超速行驶的,应当查明原因,有非法改装、加装、拼装导致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将信息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对于违反规定,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广州交警曾多次公布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抓拍取证点位。

就在12月5日,广州交警公布新增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取证点位26个,设置在包括机场路北城养护所路口、机场路乐嘉路口(北往南)等多个地点。

据悉,这些抓拍取证点位对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逆向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并短信告知违法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