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潞城镇东堡等四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公告
本项目搬迁范围具体为通州区潞城镇东堡村、西堡村、七级村、南刘各庄村村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1982年12月31日(含)之前经审批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67平方米;
1982年12月31日之后经审批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00平方米。老宅基地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60%补偿;新宅基地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本方案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000元/平方米。
本项目采取异地现房、异地期房与回迁期房结合方式进行安置
(一)异地现房包括:
1.春和景明嘉园(商品房);
2.通瑞嘉苑(商品房);
3.梁各庄福运佳园(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4.召里家园(“三定三限”)。
(二)异地期房为张家湾镇“六小村”项目安置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三)回迁期房原则上位于本项目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的A片区安置房地块内(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上述安置房房源信息以最终公示为准。
新生儿安置面积标准
一宗宅基地按被安置人数选择房屋安置的,自公布的签约奖励期结束之日(不含)(**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十个月,如:1月1日至10月31日),已婚被安置人员新出生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落户在本村的婚生子女,且系被搬迁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可享受安置。安置标准为一宗宅基地前两个新出生子女不高于 45 平方米/人,其他新出生子女不高于 30平方米/人。
安置房价格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安置面积内购房价格为:
春和景明嘉园5500元/平方米;
通瑞嘉苑5000元/平方米;
梁各庄福运佳园5000元/平方米;
召里家园5000元/平方米;
张家湾镇“六小村”项目5000元/平方米;
回迁期房5000元/平方米。
安置补助费
(一)本村农业户籍人员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户籍已转出且户籍迁出前为农业户籍人员,本村农业户籍人员的非京籍农业户籍配偶,以上被安置人员享受每人5万元安置补助费;
住房困难补助费
(一)被搬迁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住房困难户,每宗宅基地可获60万元的住房困难补助。
1.在搬迁范围内同一宗宅基地院内有3个(含)以上被安置人已娇家庭居住,其成员均需符合被安置人员认定条件,且应提交在合法宅基地
外本市范围内无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相关说明、无商品住宅房屋及无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信息情况;
2.符合镇、村两级宅基地中报审批资格,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
3.按照本方案进行房屋安置后剩余补偿款不足20(含)万元的(不含周转补助费);
4.在搬迁范围内及相关媒体上连续公示3日无异议
新生儿补助费
自…年**月*日(不含)至本宗宅基地所选择最后一套安置房《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公告之日,签约前已婚的被安置人员新出生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落户在本村的婚生子女,且系被搬迁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可享受新生儿补助费。新生儿数量不超过2(含)人的,按不高于30万元/人的标准给与补助;新生儿数量超过2人但不超过4(含)人的,超过2人部分按不高于20万元/人的标准给与补助;新生儿数量超过4人的,超过4人部分按不高于10万元/人的标准给与补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与新生儿补助费:
1.选择按宅基地面积计算房屋安置的;
2.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的;
3.奖励期限内未签约的;
4.签约后配偶发生变化的
提前搬家奖励费
搬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签约奖励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15万元全额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12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9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6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与3万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年**月**日(含)以后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与提前搬家奖励费。
第三十八条 促签奖励费
在签约奖励期内整村签约比例达到100%时,一次性给与本村被搬迁人10万元的促签奖励费。
第三十九条 合法利用土地奖
(一)经被搬迁人指认并书面承诺在合法宅基地外无未经审批的房屋,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每宗宅基地奖励10万元。
(二)被搬迁人放弃合法宅基地外未经审批房屋的补偿要求,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每宗宅基地奖励10万元;被搬迁人不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要求,不给与合法利用土地奖。
第四十条 宅基地少建房奖
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的,小于部分的面积按800元/平方米给与奖励,未腾房或奖励期内未签约的不给与该项奖励。
临时周转
搬迁人依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搬迁人支付以下周转补助费。
(一)临时周转方式为被搬迁人自行周转。
(二)搬迁人应按照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户型给与被搬迁人周转补助费。
周转补助费标准为:一居室2600元/月/套,二居室3200元/月/套,三居室4000元/月/套,被搬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按照一宗宅基地给与一次性3万元周转补助费。
(三)周转补助费的发放:周转补助费发放期限为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公告之日后的第4个月。已通知入住但由于被搬迁人个人原因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周转补助费不再顺延发放。
(四)周转期限为36个月,前12个月一次性支付:后24个月,每季度支付一次。
(五)逾期交房处理:因建设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公告之日后的第4个月,周转补助费按原标准增加10%。
具体如下:
重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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