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个人财产?”宋代法律如何保护女性嫁妆!

今天是12月4日,全国第二十四个法制宣传日,也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设立这两个节日的意义在于传递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法律“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法律、理解法制。

在司法制度日益完善的现代社会,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得到保障,在婚姻中,女性的权益受到现代法律制度保护,但不乏有许多女性对自身财产权相关的法律意识依旧十分淡薄。

在近期热播的综艺节目《再见爱人》中,主持人张泉灵问黄圣依——“你有个人财产吗”,黄圣依竟然回答不上来,并且表示自己的所有收入都由丈夫杨子支配,而绝大部分的资产都被杨子转化为不知价值几何的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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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爱人》节目中黄圣依答张泉灵问

在同一个节目中,另一名嘉宾葛夕竟然把自己300万的嫁妆,以及母亲卖房给她作为生活倚仗的600万,全部交给丈夫去炒股,最后统统亏掉!

这些嘉宾在节目中体现出了部分女性在婚姻中对财产分配认知的缺失以及相关法律意识的淡薄,令人感慨。

那么宋代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是否得到司法的保护呢?奁产即女子出嫁时由娘家陪送的所有物品和财产,奁产随嫁带到夫家后,就成为奠定女子在夫家地位的经济基础。而这些象征着妇女身份地位的奁产,又会面临哪些场面的争夺呢?在矛盾发生时,宋代司法又是如何判决的?宋代妇女的财产权真的得到保障吗?

以下节选自法史学者戴建国教授《知宋·宋代之司法》第二编“宋代基层社会的法律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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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A

宋代妇女奁产纠纷析论

 文 / 戴建国


未婚女性的

奁产保护


在中国封建社会传统中,父母无不把为女儿置办奁产视为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女子也把获得奁产视为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在宋代法律中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即未婚女子可以比照家中男子聘财减半作为妆奁。南宋法令中规定得更详细:“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又“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在室女享有奁产权和应得嫁资的数额。南宋法律并将归宗女扩大到应享受这种权利的范围之内。实际上在范仲淹所订《义庄规矩》中已有对再嫁女支钱“二十贯”的规定。(此处的再嫁女应与南宋的归宗女同),这是缘于血缘同亲的古老情感和恤孤济贫的一种新的表现。而一般人家若有能力,也会给予再嫁女一定的嫁资。即使父母双亡或父死母嫁的孤女,也有获得随嫁奁产的权利。袁采曾讲:“孤女有分,近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后有所陈诉。”袁采既肯定了女子获取奁产权的合法性,又劝诫世人不要因侵吞族中孤女奁产而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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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锦绣安宁》中的嫁妆清单

宋代法律虽然明文规定了在室女所应享有的奁产权,而且这种规定已为时人所认可。但在实际生活中,在室女的这种权利往往无由地被侵夺。因此女子往往被迫为此而争讼或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争讼。

宋朝有个富人生前未给儿孙分家,他死后,儿女们为争家产而兴讼,“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即其女儿为争陪嫁奁产,也“蒙首执牒”走上法庭。在宋代的民事诉讼中,专门规定了民户的起诉权。南宋时,对民诉权的限制进一步加强,明确规定:“非单独无子孙孤孀,辄以妇女出名不受。”而上例中的富人之女为争奁产能够以原告的面目出现,这说明司法官不仅承认女子争奁产权的合法性,而且也展示出宋代女子在维权中已冲破了礼教之防,和正在克服种种心理障碍及心理上的道德压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求助于法律。


宋代家庭中的

奁产纠纷


从父母与女儿的情感角度出发,父母总是想尽量多给女儿一些奁产。

如赵鼎在《家训笔录》中讲:“三十六娘,吾所终爱。他日吾百年之后,于绍兴府租课内,拨米二百石充嫁资。”把对女儿的眷爱之情写入了家训中。但是“自古以来,好利者众,顾义者寡”。往往父母去世后,其生前标拨于女儿的奁财成为家庭其他成员垂涎的目标。如吴革的养子吴锡,不仅肆意典卖养父的家业,甚至卖掉了“标拨于吴革之女”的奁田,因此被官府杖一百,并追回了陪嫁之产。为避免养子与亲女在自己殁后兴讼,有些家长以遗嘱的形式预先为女儿指拨嫁资。如郑应辰在生前遗嘱于二女田各一百三十亩,库各一座。但在其死后,养子郑孝先欲掩有全部家业,侵占二女应得产业,引发了兄妹间的纠纷。依宋代敕令规定:“凡民有遗嘱并嫁女,承书令输钱,给印文凭。”此案中郑应辰的遗嘱确实未经官府印押,但再审官范西堂却判决田归二女,并将养子郑孝先“勘杖一百”。

他认为,“二女乃其父之所自出,族业悉不得以沾其润,而专以付之过房之人”是不合情理的。“若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而二女共得田二百六十亩,尚未达到法律规定与习俗认可的上限,所以对养子郑孝先的兴词不予支持,判决二女胜诉。从上例可以看出,女儿所拥有的奁产权受到了法律保护。但社会生活中,自家兄弟违背父母遗愿,侵夺未嫁姐妹奁产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女儿走上公堂、求助于法律援助的行为亦不少见。

宋代户绝之家以奁产陪嫁的方式立遗嘱与女儿资财,既是源于血亲原因,同时也是为避免日后嗣子与亲女的争执。有的户绝家长生前虽采用遗嘱方式确定了女儿的奁产权,并将遗嘱经官印押,但仍难免遭到养子或近亲属向合法遗嘱挑战。如曾千钧垂殁前,“亲书遗嘱,标拨税钱八百文与二女”,妻、弟、养子均已签字,且经县印押。但在曾千钧死后,养子的生父仍“指遗嘱为伪,县印为私”而兴词。

宋代有些非户绝家庭的家长也曾以遗嘱形式指拨女儿的奁产。如钱居茂生前立遗嘱标拨山地“与女舍娘充嫁资”,居茂妻、子皆无异言,而舍娘堂兄钱孝良反而以众分之产入词兴讼。原因是钱孝良听说此山地是风水宝地,“始欲含糊阻挠”,欲以亲邻取赎而指伯父遗嘱为伪。官府经调查取证,认为钱居茂的遗嘱是合理合法的,故判钱孝良败诉。此例中的舍娘虽然把随嫁田带至夫家,但近亲仍不放弃争夺,足见时人亲情的淡薄。

综观宋代家庭中围绕女子的奁产而出现的纠纷,女子本人主动提出诉讼请求的并不多,即使女子被迫起而维权,官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遵循“情法两得”的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由此亦展现出女性维权观念的提高与维权行为的增加。


争夺妻子奁产的

骗婚行为


宋代义利观念的变化,“婚姻不问阀阅”的社会现实,使有些唯利是图之人专为获取女方丰厚的奁产而婚娶。而有些不肖男子婚娶不久,即持妻之资产亡去,使妻子陷于“不能自给”的境地。按法律规定,妻子带来的妆奁属于夫妻二人的私房财物,又规定“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从而为丈夫卷携妻子的奁产提供了方便。为了解决因丈夫逃亡给妻子造成的困境,宋真宗时曾降诏:“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此诏虽然赋予了受害妇女离婚再嫁的权利,但其所受的经济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在宋代,不仅平民百姓中时有这种情况发生,士大夫中也不乏其人。如宋仁宗景祐年间进士韩元卿调于京师后,“给称无妇,娶富室之女,资送良厚。洎挈之到任,则故妻在焉,有男女数人矣。”韩元卿为了得到丰厚的嫁妆,竟敢冒法而骗婚。富家女知道上当后,“欲以书诉于家”,但韩元卿为掩饰自己“有妻更娶妻”的违法丑行和逃避法律的惩罚,“提防甚密”,使富家女的家书“无由而达”。富家女最终“悒抑而卒”。韩元卿为得财而骗婚虽然得逞,但他的行为遭到社会的唾弃:《括异志》中记载,韩元卿在社会压力下,最后“持刀自刭喉”而死,临死前索纸笔自书:

“赃滥分明,罪宜处斩。”韩元卿明知自己的骗婚行为是违法的,又使富家女死亡,在其心理上形成了很大的压力,最后走向自取灭亡的道路。

宋代士大夫争夺妻子奁产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江滨臾既欲弃其妻虞氏,又想占有妻子奁产,甚至诬告妻子偷盗家中财物,“及勒令对辩,则又皆虞氏自随之物”。因此,法官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杖诫了江滨臾。从官府的判决来看,已婚女性仍具有奁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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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奁产继承的

纠纷


有关奁产继承的争讼,在宋代亦不乏其例。此类争讼多发生在奁产的所有者——母亲去世后,儿女在分配奁产时。《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载有一起亲生子与庶生子争奁产的案件。刘下班有子三人,长子刘拱辰为嫡妻郭氏所生,次子与三子均为妾母所生。“刘下班有本户税钱六贯文,又有郭氏自随田税钱六贯文”,兄弟分产,刘拱辰“只将本户六贯文税钱析为三分,以母自随之田为己所当得,遂专而有之,不以分其二弟”。为此,两个弟弟告官。因律令对母亲自随奁产的继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本案历经六次判决,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第三次审判官从直系血亲关系出发,认为二庶子非郭氏所生,“不当分郭自随之产,合全给与拱辰”;第二、第五次审判官从维护家族伦理出发,认为无论嫡子庶子本同气连枝,应视为一体,拱辰不当独占生母郭氏随嫁奁产,应该均分给二庶弟;第四、第六次审判官本着既照顾血亲关系,又照顾家族伦理的精神,采取了折中办法“合以郭氏六贯文税钱析为二分”,亲子得一分,二庶子共得一分。最终官府采纳了第三种意见。郭氏嫁到刘家数十年,死后其子仍能分清哪些产业是郭氏的奁产,这表明奁产在夫家仍然是独立存在的,亦反映出宋代奁产的专有性和独立性。



宋代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因当事人关系的多元化,案件情节的复杂化,多数案件并非简单地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而在审判中,更多地显示出天理、国法、人情综合运用的特征。

在宋代妇女的奁产纠纷中,相当多的妇女采取了诉诸官府,寻求法律援助的方法。这一现象展示出,在经济利益多元化、所有权观念不断深化、经济利益主导行为的宋代,围绕妇女奁产权发生的各种纠纷和诉讼活动,正是妇女维权观念深化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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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宋·宋代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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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戴建国

内容简介

“知宋”系列邀请国内相关领域顶尖学者选编宋代各方面研究经典论文,并增加导论、编者按,深入研究宋韵文化的基本形态,准确阐释宋韵文化的精神实质。本书为该系列之一种,重点探讨宋代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法律实践。


宋代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一方面承袭唐代之制,另一方面又进行改革,创立了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全书分三编:第一编为“宋代的司法审判机制”,第二编为“宋代基层社会的法律日常”,第三编为“宋代司法裁判的价值理念”,共选论文14篇,内容丰富,逻辑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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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国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员,中国宋史研究会理事。曾任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全宋笔记》及“宋代笔记研究丛书”主编,《文献通考》整理主持人,“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订工程”之《宋史》修订主持人。主要著作有《秩序之间:唐宋法典与制度研究》《宋代法制研究丛稿》《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宋代刑法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