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小区因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拉闸断电的新闻近日引发社会关注,很多网友也开启了关于物业管理内容的讨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也有的是因为业主没交物业费而被物业停水停电或禁用电梯等,导致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升级。那么,业主对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合理拒交或减少支付。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这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基本的合同义务,业主就不能随意拒交物业费。但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比如合同约定每月维护两次电梯,但物业公司长期不维护,导致电梯频繁故障或引发事故等。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先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整改和减免物业费。如果协商无果,业主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适当减免物业费。
生活中,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物业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督促业主交费,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水、电、气、热等资源属于公共服务,物业服务人并非公共服务提供者。同样,电梯、车库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是受托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共有部分,禁用电梯、限进车库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决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