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葬后以“扫寨子”除晦气为名,拦路索要18888元,贵州三都县5名男子获刑

12月3日,据三都县法院,贵州三都五名男子以“扫寨子”除晦气为名索要钱财,拿到钱后杀猪宰牛邀约众人吃喝,结果悲剧了!

案情简介

2023年某日8时许,被告人潘碧某得知被害人杨某某为妻子送葬,运葬车辆路过三都县某村后,便安排被告人潘洪某使用越野车停放在路上封堵道路。被害人杨某某等人乘车欲返回家中时,被告人潘碧某随即组织人进行阻拦,并以拉死人过寨子道路不吉利,需“扫寨子”除晦气为名,与被告人潘佰某、汪贵某等人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钱款18888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潘洪某驾驶自己的越野车离开现场,被告人潘碧某安排被告人汪福某驾驶他人的货车继续封堵道路索要钱财。下午18时许,被害人杨某某迫于无奈,通过儿子分别向被告人潘碧某、潘佰某、汪贵某的微信账户转账4629元,共计人民币13887元后方得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潘碧某等人将违法所得款项用于邀约群众杀猪宰牛吃喝。

案发后,被告人潘碧某、潘佰某、汪贵某亲属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赔所索钱财共计人民币13887元,因此得到被害人杨某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判决

经三都县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潘碧某、潘佰某、汪贵某、潘洪某、汪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堵路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计人民币18888元(既遂13887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潘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潘佰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汪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潘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汪福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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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三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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