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纪的
“严管”与“厚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体现了党对于党内纪律的高标准、严要求。
纪律处分具有严肃性,在遵规守纪上不允许存在特权现象和特权人物。纪律规定具有严格性,相比于一般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党员在执行党规党纪上的要求更高、标准更严、责任更多、义务更强。这体现出的是“纪严于法”的纪法关系,这也是中国特色纪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纪严于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来源于我们党对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不懈追求。一方面,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期望,特殊情况下一般公民不用去做的,作为党员就要坚决去做;另一方面,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行为作出了更多的限制,特殊条件下一般公民可以去做的,作为党员坚决不能做。
比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写“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民涉黄涉毒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范畴,面临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这在法律体系中属较轻的处理结果。但党员有此类行为,则应开除党籍,属于党纪处分最严厉的形态。从党员和群众承担的责任来看,此类规定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
对党员的义务,党纪规范作出了严格要求和明确规定,那如何在确保纪律“严管”的同时,又充分体现对党员的“厚爱”呢?
首先,两者在价值理念上不冲突。在强调“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党的价值追求和目标设定,义务在先和义务为重成为党对党员的内在要求。
比如,党章中先规定了党员义务,后规定了党员权利,正是体现出义务为先的价值取向。与此同时,党章也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员权利必须受到保障,纪律处分工作自然也不例外。
从价值理念来看,“严管”本身就是“厚爱”,通过强约束、严要求、高标准,不断督促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及时控制违纪苗头,将潜在错误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党员的保护。
其次,此次《条例》修订,也增写了有关党员权益保障的条款。比如,党员有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再如新增写“滥用问责”的规定,防止问责泛化,这些都有助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充分激发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并有效保障党员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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