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 排除妨害 共同居住 权利滥用 安土重迁子女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子女作为登记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必要限度,遵循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理解母亲想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充分考虑房屋便于母亲就医、社交等因素,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利,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学于工作日与戴某共同居住。吕某因感房屋较小、生活不便,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吕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沪01民终119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因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所购买。戴某此前放弃登记为产权人,但不因此丧失居住权。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判令驳回吕某的诉请正确。
本案判决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充分尊重耄耋老人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及老人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的现实考虑,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对于如何细化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张茂荣律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中的引领作用!1、“尊老爱幼”、“宽容互让”、“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善良风俗,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本案以年迈父母居住权否定子女处分权,认定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卖房,侵犯了老人的居住权利,构成了民事权利的滥用,本质是平衡权利冲突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天平倾向了老人一方。2、本案虽确认了“处分老年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原则,但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案涉房屋本身来源于父母赠与,如果不是父母给的,老人居住权是否还能够否定子女处分权,需“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具体分析。3、“人之行,莫大于孝”,孝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本元素,孝敬父母是个人人品的重要体现:一个人连生养自己的父母都不懂得感恩,大概率也不会对外人感恩。——是否孝敬父母,是很多人判断是否可与其为夫妻、为朋友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