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服务,申请对象可依照相关法律及银行规定办理业务,银行客户经理吴某却为了一己私利,为客户虚假的贷款申请提供帮助,以此收受“好处费”。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吴某自2012年研究生毕业后,便入职某银行工作,2015年开始担任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平时接触的客户有公司老板、个体工商户等等。工作几年后因为业务结识了贷款中介杨某(已另处),对方经常会将客户推荐给吴某赚取中介费,二人你来我往,逐渐熟络起来。
“这笔单子可能比较难做,你帮帮忙。”2019年12月,杨某向吴某介绍了一位客户,在业务商谈过程中,吴某了解到对方的公司情况不符合银行的放贷标准,但杨某表示希望吴某可以放松审核力度,只要贷款审批完成、顺利放款后,杨某便会按照比例给吴某一定的“好处费”。
“算下来这笔钱至少到手两万块,我只要审批的时候宽松一点。”合计之后,吴某答应了杨某请求。
按照正规流程,吴某需要实地前往客户公司并开展综合调查,但由于对方是个空壳公司,没有办公地点,吴某二人便来到事先约定的地方进行“摆拍”。在审核对方贸易合同时,明知对方是虚假的购销情况,吴某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具了“背景真实”的尽调报告。
经过吴某二人的运作,客户如愿以偿接收到了银行的放款,吴某亦拿到了对方承诺的“好处费”。就这样,尝到甜头的吴某很快与杨某达成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在接下来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吴某大开“方便之门”,为40余名客户虚假的贷款申请行为提供帮助。
2023年4月,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吴某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嫌疑,遂将其传唤到案。
“这些客户一般资质上都有问题,为了钱我就帮了他们。”吴某到案后交代道,为了“好处费”,吴某还会寻找他人通过“PS”等技术手段帮助客户伪造材料,她本以为操作得天衣无缝,甚至收受的钱款都用“现金流”,但终究难逃法网,在讯问室内,吴某悔恨万分。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客户虚假的贷款申请行为提供帮助,受贿金额达20余万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7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通讯员 汪百顺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