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国将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
02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时,需遵循相关规定。
03无论受票方是否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04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05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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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明确在前期试点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今天带你了解: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