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处理假公济私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党员干部唯有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才能在公私这道“选择题”面前做出正确选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字当头,对假公济私行为画出不可逾越的红线。现实中,假公济私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在认定其违纪行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违法犯罪?下面,就让我们来共同学习。
“假公济私”一词,是指假借公家的名义来谋取私人的利益。实践中,不乏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看似问题不大,但影响社会风气,涣散团队人心,一旦任由私欲膨胀、公私混淆,侵占公私财物等“小问题”,就可能演化成大错误。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假公济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具体表现。
1.违规谋求特殊待遇
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的“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指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医疗、休假休息、交通等方面的法章制度;而“特殊待遇”,指的是按照规定不应当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党员干部应摒弃私心杂念,做到公私分明,不谋求特殊待遇。
2.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行为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3.侵占公私财物,违规占用公物
侵占公私财物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二是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三是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四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条例》对违规占用公物细分为三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在假公济私行为的认定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暂用、借用的心态,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如果主观上要将公物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违法犯罪,可考虑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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