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九十二)

如何处理和纠正
民生保障中的不公平行为?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款物分配工作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是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监督执纪发现,少数党员干部在此项工作中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甚至存在看“人情”分配,这些行为寒了群众的心,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破坏党和政府公信力。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要求,充实完善了对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干部“一碗水端平”,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在实处。

《条例》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的“明显有失公平”,是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该帮扶的对象没有得到帮扶,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反而得到了帮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的数量或价值悬殊,明显不公平、不公正。

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等事项,都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钱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在救济、补助上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厚此薄彼,把救济、补助款物作为“顺水人情”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亲友,形成“关系保障”,“暖”了亲友,却“寒”了群众;有的未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公开摇号配租,直接安排有关人员插队配租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到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使党员干部在群众工作中的公信力打折扣。

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造成的后果要及时纠正:一是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所得,按照应追尽追的原则予以追缴;二是对应由群众所得、侵犯群众利益的,要退赔给群众;三是对有关人员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政策优惠等非财产性利益,应予以纠正;四是对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群众会议等方式通报案情、释纪说法,消除不良影响、赢得群众理解认可,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编辑:张利忠、赵书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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