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南都记者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胡某某在湖南省某镇将一头牛卖给一名男子,收取猎枪和四枚自制子弹用以抵账,并私藏于家中杂物间木板下。经民警依法对胡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鉴定胡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湖南省某镇将一头牛卖给一名男子,该男子钱不够便将一支猎枪和四枚自制子弹用以抵账,被告人胡某某收到猎枪后私藏于其家中杂物间的木板下。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2月19日胡某某在网上购买激光笔和热成像瞄准镜加装在该枪支上。
2023年7月24日,民警依法对胡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胡某某主动将猎枪和子弹上交给民警。经鉴定,胡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接受检查时主动交出枪支,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李佳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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