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恰当的储存、使用烟花爆竹
存在极大的事故隐患
2024年7月,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危险作业案件,李某某、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烟花爆竹属国家特许商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法律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李某某、刘某某在未经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造成陈某某二级重伤,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