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予公布,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将本市近年来成功探索的“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改革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制度,以“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让企业办事更高效、更便捷。针对有些执法领域“同事不同标”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发现相同检查内容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整一致。
今后,经营主体在申请上市、融资贷款、申报政策等时,只需要开具一份专用的信用报告,就可以代替一摞无违法违规证明。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制度。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家有关信用平台网站等网上或者现场渠道获取专用信用报告,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同时,条例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对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修改后的条例还提出,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此外,有关部门还应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对本市营商环境开展数字化监测。
针对有的执法领域存在的“同事不同标”、第三方机构协助行政机关检查时标准不一等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发现相同检查内容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整一致。第三方机构不得单独进入检查现场,不得单独向监管对象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第三方机构执行统一的工作内容和标准。有关部门应当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运用提醒告诫、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条例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经验予以固化。本市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推动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办理结果。支持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明确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