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停车收费或有变!最新征求意见

据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息,西安市发改委同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组织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11月29日至12月28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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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其中,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西咸新区在不高于西安市统一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类区划分和收费标准具体意见报西安市公安交管、西安市发改部门审定后执行。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泊位)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桥下空间);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旅游景区(点)等自然垄断经营的配套停车设施;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特征场所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泊位)包括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错时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泊位)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等其他停车设施。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收费类区和特定区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管、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停车收费类区、特定区划分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

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按照《办法》,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费。

大型车辆分别按实际占用小型车辆车位数计费。机动车停车场(含停车泊位数供给不足的老旧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根据停车实际情况,实行包月(次、季、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在15分钟(含)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新能源汽车,1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照计费标准的八折收费。鼓励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减免停车服务费。残疾人持经市残联核准的手续或证件,驾驶机动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免收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经营者和管理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停车场出入口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类区划分、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及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电话、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15。

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经营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收费类区划分和收费标准

收费类区分为特定区、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收费标准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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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区(道路内限定路段停车):特定区的泊位车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总车位数的15%,雁塔、曲江及高新开发区不超过25%。特定区由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根据缓堵保畅及停车需求等规定划定,共同讨论研究,但需在一定范围内听证通过后报经西安市发改委及西安市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后实施,需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告。

一类区(类区边界除高速外均含路、含桥下及路线立交匝道下空间)。包括二环路以内、雁塔区小寨片区、高新区高新路-唐延路和锦业路片区、经开区行政中心片区、曲江新区核心景区片区。

二类区为二环路外至绕城高速路间,除一类区(热点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三类区是绕城高速路外的其他中心城区区域。

以下为西安市城市道路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机动车道路路内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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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的自然垄断、公益性特征地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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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西安火车站、高铁西安北站附设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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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华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