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绿色环绕北方海南

近日,内蒙古日报整版刊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绿色环绕北方海南》文章

原文如下

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绿色环绕北方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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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环绕海南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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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全力打造绿色矿山。石厉曾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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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海南区的乌海能源公司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田杰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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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来峰制氢加氢换氢一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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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海南候鸟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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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街头的口袋公园。

初冬时节,天高云淡,走进乌海市海南区,目之所及皆是怡人的景色。抬头,是蓝天白云、飞鸟盘旋;四顾,是林木繁盛、树叶斑斓……这样“推窗见绿,移步见景”的景象如今已逐渐成为海南区的标配。

海南区因煤而兴、缘煤而建,过去,由于煤矿粗放式开采,加之周边工业园区密集分布,污染严重,致使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发展之痛、民生之患。

近年来,海南区坚决扛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大政治责任,启动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一体推进“七治”任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经过一系列铁拳治污,如今在海南区,矿区道路实现封闭管理,园区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双下降,呼珠不沁希勒、二贵沟等遗留矿山正披绿重生,四合木自然保护区再现绿颜,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这座资源型城区正以全新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

铁腕治污 守护碧水蓝天

曾经的海南区公乌素镇矿区,给人留下的最大印象便是一眼望不到头的黑煤面,遇到刮风更是漫天灰尘。如今行走在这里,映入眼帘的是一大片“蓝色海洋”,一行行、一列列整齐的光伏板遍布山头,在阳光的映射下发出耀眼的光芒,昔日满目疮痍的土地正在涅槃重生为“能量矿山”。

变迁的背后,是海南区以“零容忍”的态度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海南区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先后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资金7.52亿元,实施了污染治理项目124个。同时,在全市率先建成达标绿色矿山5座,广纳骆驼山矿区集中连片治理还被列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项目,为内蒙古乃至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先试先行的经验样板。

海南区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工矿城区,过去一个时期,光秃破败的渣山、尘土飞扬的天空是矿区的真实写照,矿区污染成为海南区生态环境污染的最大源头。

为全力打赢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海南区全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狠抓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高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生产作业扬尘智慧管控,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力度,强化矿区扬尘污染整治,要求矿山企业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对裸露土地采用草帘覆盖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抑尘,严格执行禁止夜间生产作业相关要求,确保所有露天矿山企业扬尘污染控制达标。持续开展矿区自燃火点治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实现“动态清零”。

同时,海南区持续优化运输结构,引导企业货物运输向标准化、集装化、新能源化转型,以矿山、火电、焦化行业为重点,推广使用电动重卡,提高清洁运输水平;持续做好土路口封闭治理工作,开展道路硬化美化,加强矿区道路路域环境治理;抓好矿区、园区道路清扫保洁,有效防治道路扬尘污染,实现城区、农区、矿区、园区道路清扫养护管理全覆盖、无盲点。

海南区还严禁各类物料露天堆放,清理“小散乱污”、非法配煤场,全面启动综合性煤炭产业园建设,推动煤炭洗选企业生产规范化,并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制定分类处置清单并完成关停淘汰企业任务。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结构、发展方式问题,为此,海南区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的底线,把节能减排降耗作为引进、建设项目硬指标,倒逼产业转型、技术升级,向绿色要发展红利,努力在生态与发展、美丽与富裕中实现共赢。

这些天,在乌海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来峰制氢加氢换氢一体站,技术人员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着试运前的检查及调试工作,目前,整体项目已经进入收尾阶段。据了解,该项目是全国首个制氢加氢换氢一体综合站,由制氢、加氢、储氢和换氢4部分组成,项目建成后,可以满足乌海市及周边近200台氢能重卡、氢能公交换氢加氢需求。该项目的建设也标志着海南区在推动绿色能源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海南区氢能产业有序布局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助力海南区产业发展和能源结构转型升级。

近年来,海南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持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把企业准入关,坚决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推动焦化产业重组升级,国能焦化项目一期进展顺利,国能、宏阳、榕鑫3家焦化企业已启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加快推进石灰、电石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工作,今年实施了6个提标改造项目,目前已全部完成;规范处置工业固废危废,开展年度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规范化评估工作;严格审查项目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目前已审批项目3个,均符合要求。

如今,生态好、环境美不仅是海南区人民的直观感受,更有实实在在的数据佐证。

截至2024年9月23日,海南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263天,优良天数共计190天,达标率72.2%,同比上升0.8%;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4.45,同比改善3.5%。

播绿不辍 擦亮幸福底色

傍晚时分,在海南区运动公园,市民在依湖而建的健身步道上尽情挥洒着汗水。

“海南现在的环境多好啊,出门就是公园,锻炼身体也方便,这样的日子太幸福了。”市民王阿姨笑着说。

就在多年前,这里还是满目疮痍的破旧厂房和堆积如山的工业固废垃圾。2017年,海南区启动了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拉开了治理这片区域的序幕。经过多年的努力,这里不仅种植槐树、樟子松、沙枣等各类树木800多亩,还修建了健身步道、功能广场、观景亭、健身区、儿童娱乐沙滩以及篮球场、足球场等运动场地,成为深受市民欢迎的休闲健身地。

如今,“绿色”不仅是海南区景观的成色,也是海南区发展的底色。

海南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以扎实举措让生态文明的底色更鲜明。海南区持续推进防沙治沙,坚持林草结合、适地适树的原则,全力推进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工程,加强以沿边、沿路、沿山、沿河防护林为重点的生态绿化廊道建设,巩固扩大生态保护建设成果。同时,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造林绿化,进一步健全养管分离制度,完善监管措施,逐步搭建社会化养护和政府监管体系。多年来,海南区累计治理沙化土地面积22.9万亩,沙化土地治理率达98%,风蚀沙化和水土流失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为全面推进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今年,海南区积极组织实施库布其—毛乌素沙漠沙化地综合治理、“三北”工程林草荒一体化保护修复等防沙治沙、生态修复项目,以更多切实举措推动自治区“六个工程”工作部署取得实效。

公乌素镇公益林生态项目便是海南区2024年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重要举措之一。该项目由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总投资1362万元,预计完成绿化面积29公顷,主要对公乌素镇北侧109国道两侧及周边山体进行绿化,计划种植各类乔灌木79.14万株,绿篱及地被1.18万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有效遏制区域土地沙化,降低噪声、扬尘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品质和人民生活幸福,为让城区处处有“园”,生活处处有“景”,海南区着力打造“五分钟休闲绿地”和“十分钟休闲圈”,采取拆违建绿、拆墙透绿、沿墙挂绿等措施,在原有主题鲜明、风格迥异的生态公园、广场绿地的基础上,又新增了一批口袋公园,提高了城市绿化景观的档次和品位。

今年,海南区口袋公园提升改造工程建设总面积约42000平方米。海南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对公乌素街3处绿化带、海南长途汽车站东侧1处绿地进行了提升改造,总投资556万元。各种各样美丽精致的园林景观,吸引居民在其中散步、锻炼。

目前,海南城区面积为873万平方米,绿化覆盖面积356.96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40.89%,绿地率达39.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已达13.08平方米。一棵棵树、一片片绿,既点缀城市风景,又彰显城市底蕴内涵,还承载着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海南区将持续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奋力谱写绿色发展新篇章,以高品质生态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让群众享受美好健康的绿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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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十七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七十八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十九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八十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现临时进境的文物属于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文物的,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海关。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八十一条 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

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