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的泛滥已成为传媒行业的一大挑战,使得事实核查工作变得日益艰难。本研究基于媒介丰富性理论,探讨了用户在两种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信息核查行为的差异。通过一项全国性的在线调查(N = 2000),结果验证了研究假设。研究显示,文图为主类的社交媒体信息接触能够直接影响用户的信息核查行为,而视频为主的平台则通过提高信息可信度间接影响用户的信息核查行为。这表明,文图为主类的社交媒体较低的媒介丰富性可能促使用户更加主动地进行信息核查。相反,视频为主的平台由于其高媒介丰富性,能够增强信息的可信度,使得用户更倾向于认为这些信息是可信的,而后再进一步核查。本研究的发现为提升事实核查、信息核查,以及治理虚假信息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启示。
关键词 事实核查;信息核查;社交媒体;媒介丰富性;网络信息可信度
一、引言
虚假信息问题已成为当代信息社会面临的困境,尤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社交媒体凭借其庞大的信息量、快速开放的传播方式和双向互动的特性,迅速崛起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然而,如何有效治理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的传播,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复杂挑战。自新闻业诞生之初,事实核查的传统便已萌芽,并在当前政治观点分化、信息传播碎片化、假新闻和错误信息泛滥的背景下,更是展现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事实核查起源于媒体机构的新闻实践,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且备受瞩目的新闻创新模式。例如,美国的事实核查传统起源于新闻机构设立的事实核查部门,即在新闻发布前对报道内容进行核实。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广泛普及,事实核查的实践已经从建立独立和专业的事实核查机构扩展到新媒体平台及其采用的新技术。近年来,事实核查经历了显著的变革,核实主体从专业的新闻工作者扩展到依托数字媒体的广大参与者;核实时间更主要地从新闻发布前转移到发布后;事实核查的内容和结果也从仅限于编辑部内部转向对所有公众开放;事实核查逐渐摆脱了附属地位,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新闻风格。
在新闻机构和专业机构进行的专业事实核查之外,互联网平台上用户个人的信息核查行为正成为新媒体时代一个日益突出的话题。在社交媒体的信息生成和传播过程中,用户的积极参与和互动分享显著增强。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内容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因此,用户对社交媒体上信息可信度的评估不再完全依赖于专家和权威来源,而社交媒体平台的媒介特性可能成为影响信息可信度的关键因素。与主要依赖文本、图像媒介形式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相比,抖音等以短视频为主的社交媒体因其丰富的信息内容,已被证明能提升用户感知的信息可信度。然而,目前的研究多聚焦于新闻机构的事实核查和公众在社交媒体上的虚假信息分享,而对用户信息核查行为的研究相对较少。
鉴于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的广泛传播及其潜在的负面影响,深入了解用户与虚假信息的互动,并为减少这些社交媒体上的负面影响提供建议,变得至关重要。本研究提出,不同类型的社交媒体(如文图为主平台和视频为主平台)由于媒介丰富性的差异,可能会影响用户的信息核查行为,且信息可信度可能在其中起到中介作用。通过一项有关时事、公共问题或政治议题的硬新闻在社交媒体使用情况的全国在线调查(N = 2000),本研究旨在验证这些假设。本研究将媒介丰富性理论应用于社交媒体环境,特别从提供媒介形式的丰富度方面,探讨其对认知(网络信息可信度)和行为(信息核查行为)的影响机制。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比较这两种社交媒体类型对用户信息核查行为的不同影响机制,深化对信息核查行为的理解,并为治理社交媒体上的虚假信息提供实践指导。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问题
(一)社交媒体使用与信息核查行为
社交媒体被定义为人们用来在用户之间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各种类型的在线工具和平台。Scott提出,社交媒体是为用户提供在线分享观点的工具,如社交网站、博客、视频和图片分享网站、聊天室和留言板、评论网站、LISTSERV、维基百科、社交书签网站和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渗透,中国早已进入了社交媒体时代。各类社交媒体层出不穷,包括微信、微博、QQ、抖音等,拥有大量用户,用户可以在这些社交媒体平台上传播、讨论、分享和核查信息。特别是,微信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截至2021年,微信全球月活跃账户数为12.6亿;QQ智能终端月活跃账户数5.74亿;人们在微博平台分享最新的新闻、八卦,并通过短讯、图片和长篇文章等形式来传播新闻;抖音也是日活跃用户较多的社交媒体,是用户表达和内容消费的基本平台。其中,微信和Facebook等文图为主类社交媒体鼓励用户通过社交网络链接和共享信息,通常以文本和图像为主要媒介形式;而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也具有社交功能,但是以分享视频为主要媒介形式。
社交媒体,作为基于用户关系的内容生产和交流平台,正在重塑社会生活,削弱了传统媒体的话语权,改变了新闻生态,并推动了新闻生产范式的转变。具体而言,社交媒体时代的新闻生产范式变化主要体现在传播主体、传播渠道、内容生产和审查过程等多个方面。在这一时代,新闻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专业新闻组织的“把关人”角色的转变甚至衰退。首先,第一手新闻信息往往由当事人或目击者直接传递和分享,使得媒体生产的新闻不再是全新的和独家的。公众作为新闻生产者所带来的海量信息内容,加剧了媒体把关的泛化和缺失。其次,为了追求独家新闻和新闻的时效性,新闻媒体往往压缩审查过程,以换取报道的速度。媒体新闻所追求的真实性原则逐渐被时效性所取代,事实核查在实践中被压缩,在生产中被取消。因此,一些新闻问题的负面表现,如信息扭曲和低质量、后真相及反转新闻,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而信息核查行为是受众独立证实信息真实性的行为,显示了数字时代新闻或信息接收者使用替代来源验证信息的一种尝试。
社交媒体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成本低的特点,一条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社交媒体转发给多个传播对象,从而造成大规模的病毒式传播。这些虚假信息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心理和身体损害,以及经济损失和社会恐慌。例如,在新冠肺炎的疫情大流行中,各种社交媒体平台上存在大量相关的虚假信息,形成了“信息疫情”。先前的研究已经关注到社交媒体的使用与信息核查行为存在一定关联。疫情中有研究发现,对于新闻记者来说,社交媒体既取代又补充了其新闻工作中现有的信源和事实核查渠道;对于社交媒体平台上虚假信息的意识和社交网络的信任、信息分享的意愿这些因素与信息核查行为存在紧密联系。此外,社交媒体平台上受用户欢迎的程度、用户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对过去谣言的了解程度也能影响到信息核查行为。另有一些研究提出了在技术、内容、用户和语境等不同维度下进行信息核查的方法和策略。同时,社交媒体平台上不同类型的信息也会影响到信息核查行为。例如,对于美国WhatsApp的用户来说,正面的消息会导致更高程度的核查行为;对于印度的用户来说则相反。由于文图为主类和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是最常见的两种社交媒体类型,本研究重点关注这二者与用户信息核查行为的关系。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H1): (a)文图为主类和(b)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使用都与用户的信息核查行为正向相关。
(二)媒介丰富性程度与网络信息可信度
媒介丰富性是一个主观设定的概念,它指的是媒介潜在的信息承载能力以及其传播信息内容的质量和效果。换言之,它是传播媒介将不同类型的信息从发送者传递给接收者的能力。媒介丰富性理论认为,不同传播媒介的信息丰富性程度是不同的。传播媒介的丰富性通常与其传播信息的歧义程度相关。所谓“高丰富性”的媒体,其特点是能够使用响应性反馈、多种线索、适当使用语言和/或数字,以及“量身定制的参考框架”。这样的媒介能够克服知识背景的差异,清晰地表达不明确的问题,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就被认为是高丰富性的;而那些需要长时间理解或提供较少信息的媒介则被认为是低丰富性的。在信息含糊或解释出现混乱的情况下,使用更丰富的媒体当更为合适。
媒介丰富性理论被用来解释电话、信件、报纸和其他传统媒体对传播效果的影响。同样,该理论也可以用来解释信息在不同类型的社交媒体上传播的丰富性。社交媒体提供了人们在线分享想法、内容、思考和关系的方式,并且可以采取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和社群的形式。文图为主类社交媒体更侧重于文本和图像信息的分享和传播,而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则专注于视频的观看和分享。Voorveld等人通过对Facebook、X、YouTube、LinkedIn、Google+、Snapchat、Instagram和Pinterest 8个社交媒体平台的参与度进行考察,发现数字参与高度依赖于平台的不同功能和特征,这转化为了不同的用户体验。
目前,从媒介丰富性理论的视角对不同类型的社交媒体丰富性进行的讨论还相对较少,但丰富性的一些维度,如响应性反馈和多种线索,可以用来分析社交媒体的丰富性。在响应性反馈方面,研究发现,计算机为中介的传播(如社交网站)、视频和面对面互动在反馈速度上是相似的。尽管视频的反馈速度略高于异步的文本交流,但这三种媒体都提供了即时通信。在线索方面,多种社交线索包括语言、语气、文本、数字标志、图像和身体语言。由于文本和语言在很大程度上是表达审美体验不充分的媒介,这表明文图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丰富性可能相对较低。相比之下,视频能够传达除纯文本信息之外的各种线索,包括口头和视频交流,使用丰富多样的语言传达多种类型的信息,因此,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媒介形式比文图为主类具有更高的丰富性。经验研究也发现,尽管视频媒介的互动不能提供与面对面互动相同数量的线索和信息,但在媒介丰富性方面,它介于面对面互动和以计算机为中介的互动之间。社会在场理论同样表明,视频媒介形式的媒体可以让发送者与接收者更“在场”,从而增加有效沟通的可能性。因此,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丰富性程度相对高于文图为主类社交媒体。
信任是媒介丰富性理论的核心隐含概念。通过更为丰富的媒体特征(如响应性反馈和多种线索)发展“沟通关系”可能会增加用户信任。当用户使用社交媒体并浏览其信息时,个人对可信度的信念将在信息感知中发挥关键作用。可信度信念是对有信誉的感知,包括能力、善良和正直。先前的研究将网络信息的可信度信念分为道德、可信度、可靠性等维度。可信度是媒介丰富性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为了达到期望的信任水平,媒体使用者必须感知到这些特征。社交媒体的复杂多媒体功能和创新技术对用户是有吸引力的,可能会增强用户对网络信息可信度的信心和信任。高丰富性程度的媒体具有传达多种线索的能力,传达更多的感觉和情绪,更适合完成交流的任务,引发更丰富的信息交流,因而可以在沟通过程中使用户感知到更大程度的可信度或信任。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H2): (a) 文图为主类和(b)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使用与网络信息可信度正向相关。
(三)网络信息可信度与信息核查行为
总体来看,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相较于传统媒体,为用户提供了从文本到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多媒体的丰富内容层次。因此,已有研究显示,因报纸较高的信誉,受众对其的可信度评价通常高于互联网、杂志、广播和电视,但报纸之外的其他媒体之间的可信度并无显著差异这表明,互联网等新媒体由于其较高的丰富性,使得用户对其可信度的评价与传统媒体相接近。在短视频等信息传播形式中,用户接触信息时,往往会因为这种接近面对面交流的信息丰富性而产生信任感。然而,这种对传播者的信任可能会降低人们对信息的辨别能力,无意中成为虚假信息传播的“助推器”。
经验研究发现,信任信念与信任相关行为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Agarwal和Venkatesh提出,网络环境的多媒体功能、丰富性和交互性具有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诱导信任和吸引用户使用的潜力。此外,当更丰富的媒体使得控制沟通的更多方面变得更加困难时,欺骗行为更有可能失败。高水平的信任表明用户与认知对象之间存在更深层次、更有意义的关系,在网络环境中培养信任可以帮助互联网用户克服风险和不安全感。Lee的研究也发现,感知到的来源和消息真实性促进了信息的深度加工和认知结果。换言之,如果用户接收到的帖子来自他们信任的信源,他们可能会在分享前验证该帖子,因为这是维护有意义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信息可信度作为一种信任形式,可能会进一步激发用户的信息核查行为。
许多研究指出,核实社交媒体上的来源和内容是具有挑战性的。无论是提供文本内容的来源,还是通过视频、图像或音频等其他方式呈现的内容,往往很难确定其真实性、准确性或有效性。而对可信度感知的准确性,最终决定了用户在验证信息时的表现。实证研究发现,相比于简单的文本形式,复杂的信息形式获得更高的可信度感知评分,这可能是因为区分这种信息的真实性和虚假性更具挑战性。而当文本的真实性未知时,用户通常会采取更深思熟虑的做法来判断信息是真实的新闻还是谣言,此即信息核查行为。然而,社交媒体平台类型引发的用户对网络信息信任程度的差异,是否会带来用户不同的信息核查行为,仍须进一步探索。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H3): 网络信息可信度与用户信息核查行为正向相关。
综上,本文提出假设模型如图1所示。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收集程序
分析的数据源自一项针对中国公众心理和行为的在线调查。该调查在2024年进行了约一个月。为了招募参与者,我们委托了“调研家”——中国领先的在线调查服务提供商之一,该公司拥有涵盖不同社会人口特征的广泛用户基础。调研家通过电子邮件随机邀请其注册用户参与此次在线调查,最终共有2,032人完成了调查问卷。
本研究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最新发布的数据,针对性别、年龄和教育程度三个维度进行了配额抽样。最终的样本群体由来自中国大陆的2,000名网民组成,有效完成率达到了98.4%。所有受访者在了解调查简介后,均基于自愿原则参与了调查。在性别分布上,女性参与者占比49.0%,男性参与者占比51.0%,两者比例接近均衡。参与者的年龄跨度从18岁至60岁以上(M = 3.58,SD = 2.04)。教育背景从小学及以下到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不等,其中66.8%的参与者的学历为专科及以下。个人年均收入主要集中在5万至10万元之间。在数据收集前,研究者所在大学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已经审查并批准了数据收集的目的和程序。
(二)测量
媒介丰富性。在研究中,询问参与者在使用微信等文图为主类社交媒体时偏好的功能类型,其中85.6%的参与者倾向于使用文本功能,这是所有选项中丰富性最低的媒介形式。相对地,当问及在使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时的主要功能时,81.5%的参与者选择了视频,这是丰富性最高的媒介形式。这一发现表明,文图为主类社交媒体的媒介丰富度不如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
文图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使用。参考先前对于社交媒体使用的测量,使用2个问题来衡量文图为主类平台的使用情况。参与者被要求分别回答他们在过去一周内通过微博和微信获取时事、公共问题或政治议题等硬新闻的天数。参与者在八级李克特量表上作答(0 = 0天,7 = 7天),M = 4.32, SD = 1.81,Cronbach’s α = 0.65,AVE = 0.74, CR = 0.85。
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使用。参考先前对于社交媒体使用的测量,使用2个问题来衡量视频为主类平台的使用情况。参与者被要求分别回答他们在过去一周内通过爱奇艺等视频网站和抖音等短视频平台获取时事、公共问题或政治议题的硬新闻的天数。参与者在八级李克特量表上作答(1 = 0天,7 = 7天),M = 4.57, SD = 1.71,Cronbach’s α = 0.61, AVE = 0.72, CR = 0.84。
网络信息可信度。参考先前的研究,使用4个问题来衡量社交媒体用户感知的网络信息的可信度。为了使本研究提出的模型更为简洁,将两种不同类型社交媒体的信息可信度统一用网络信息可信度这一个概念进行测量。因为用户对不同类型社交媒体使用的程度将会直接影响其对网络信息可信度的评估。参与者被要求回答:“总的来说,你是否同意以下关于你在网络媒体上接触到的时事、公共问题或政治议题的硬新闻的说法?”四个题项是“可信的”“准确的”“没有偏见的”和“完整的”。参与者在五级李克特量表上作答(1 =完全不同意,5 =完全同意),M = 3.57, SD = 0.87, Cronbach’s α = 0.87,AVE = 0.73, CR = 0.92。
信息核查行为。参考先前的研究,使用8个问题来衡量社交媒体用户信息核查行为的程度 。参与者被要求回答:“当你通过媒体接触到时事、公共问题或政治议题的硬新闻时,你会采取以下核实行为吗”代表性题项包括“确认信息的作者”“验证作者的专业资格或身份”以及“思考作者发布信息的意图”。参与者在五级李克特量表上作答(1 =完全不同意,5 =完全同意),M = 3.56, SD = 0.96,Cronbach’s α = 0.92,AVE = 0.66, CR = 0.94。
控制变量。人口因素包括性别(1 = 男性)、年龄、教育程度(1 = 小学及以下,6 = 硕士及以上)、个人年收入(1 = 2万元以下,9 =100万元以上)和政治面貌(1 = 党员)。此外,为了排除其他常见媒体使用所带来的混合影响,本研究将传统媒体的使用(0 = 0天,7 = 7天)、主流媒体新闻网站及其APP的使用(0 = 0天,7 = 7天)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后续的分析。
(三)分析
首先,本研究构建了研究变量的相关性矩阵,并利用SPSS 25.0软件对数据特征进行了初步探索。为了诊断多重共线性问题,计算了每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所得的VIF值介于1.066至2.379之间,均低于3的临界值,表明本研究的数据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随后,运用结构方程建模(SEM)方法,深入分析了社交媒体使用类型、网络信息可信度以及信息核查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模型中,将社交媒体使用类型设定为自变量,网络信息可信度作为中介变量,信息核查行为则作为因变量。模型的拟合度是可以接受的 ,χ2 = 2334.854,df = 185,RMSEA = 0.076,95% 置信区间为[0.07, 0.08];CFI = 0.91;GFI = 0.91;IFI = 0.91。由于本研究样本量较大,指标卡方自由度比受影响而偏高。
四、研究发现
本研究检验了模型中的路径系数(图2)。假设1认为文图为主类和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使用都会导致信息核查行为。结果表明,文图为主类平台使用可以直接预测信息核查行为(β = 0.14, p < 0.001)。但是,视频为主类平台使用不可以直接预测信息核查行为(β = 0.08, p > 0.05)。因此,假设1得到部分支持。
假设2认为文图为主类和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使用与网络信息可信度呈正向相关。结果表明,文图为主类平台使用与网络信息可信度正向相关(β = 0.19, p < 0.001)。此外,视频为主类平台的使用也与网络信息可信度正向相关(β = 0.23, p < 0.001)。因此,假设2得到支持。
假设3认为网络信息可信度与用户信息核查行为呈正向相关。结果表明,网络信息可信度与用户信息核查行为正向相关(β = 0.46, p < 0.001),假设3得到支持。
为了验证网络信息可信度的中介作用,本研究采用Bootstrap法重新评估中介效应显著性。研究发现,网络信息可信度在文图为主类使用与信息核查行为之间存在中介效应,β = 0.09, 95%的置信区间为[0.08, 0.11],不包括0,中介效应显著;网络信息可信度在视频为主类使用与信息核查行为之间也存在中介效应,β = 0.10, 95% 的置信区间为[0.08, 0.12],不包括0,中介效应显著。
五、讨论
本研究创新性地将媒介丰富性理论应用于不同类型社交媒体平台的比较分析中,这在以往的研究中较少涉及,先前的研究多集中于比较不同媒介类型的丰富性。此外,本研究探索了媒介丰富性与信息核查行为之间的联系,并揭示了网络信息可信度在其中的中介作用。研究发现,在社交媒体的不同平台类型中,主要媒介形式的差异导致了媒介丰富性的不同,进而影响了用户的行为机制。基于媒介丰富性理论,本研究构建了一个理解的框架,旨在通过网络信息可信度的中介作用,比较不同类型社交媒体用户信息核查行为的差异性机制。
首先,研究结果表明,文图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使用可以直接预测信息核查行为,而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使用则不能直接预测信息核查行为。这一发现为媒介丰富性理论提供了新的实证支持,表明在社交媒体环境中,视频作为一种包含丰富社交线索的媒介,其丰富性高于以文本为主的社交媒体。本研究的结果与Lim和Benbasat的观点相一致,即多媒体通过综合符号系统传递丰富信息,从而促进理解并减少歧义。与此同时,文本、音频和图像等媒介形式无法在符号系统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也难以传达复杂事件的全貌。Liu等人的研究也指出,视频作为一种多媒体呈现形式,能够表达和传递更为丰富的信息。随着网络速度的提升和用户对信息丰富性需求的增长,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越来越受到用户的青睐,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此外,Flanagin和Metzger的研究表明,用户的信息核查行为往往发生在他们认为信息可信的情况下。本研究的发现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即用户在面对媒介丰富性较高的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时,会先形成较高的网络信息可信度,然后才可能进行信息核查行为。然而,本研究还发现,即使在形成信息可信度的同时,媒介丰富性较低的社交媒体仍然可以直接触发信息核查行为,这对现有的信息核查文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此外,对比文图为主和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在引发用户信息核查行为方面的不同机制,对于全面理解社交媒体上的信息核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本研究发现,网络信息可信度在文图为主类和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使用与信息核查行为之间起到正向中介作用。具体而言,不同程度的网络信息可信度为理解不同类型社交媒体上信息核查行为的差异性提供了一个基本机制。先前的研究发现,感知可信度和信息核查行为会因所寻求的信息类型(如新闻、娱乐、参考和商业信息)和媒体类型(如互联网、杂志、报纸、广播和电视)而有所差异。Flanagin和Metzger的研究还表明,用户对可信度的评估主要取决于网站属性,如设计特征、内容深度、网站复杂性等。这表明用户评估社交媒体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用户可能会根据内容呈现的特征、媒体机构或平台本身的信誉、网站或平台的属性等复杂因素来判断可信度。这也是社交媒体可信度判别困难以及虚假信息广泛传播的原因。此外,可信度不仅是信息本身的属性,更是一种主观感知。以往的研究还提出了各种与信息内容相关的可信度评价指标,如话题可信度、来源可信度和内容可信度。例如,Flanagin等人认为信息内容的可信度评价主要包括客观评价,如对文本内容的完整性、语法结构、组织结构、合理性、及时性等客观指标的分析,以及用户的感知评价,如用户调查、评分、投诉、建议等。本研究通过证实网络信息的可信度随着社交媒体的丰富性而提升,从而支持和拓展了媒介丰富性理论的相关文献。随着社交媒体平台类型的不断发展,用户接收到的信息不再局限于文本形式,还包括结合图像、视频、音频等多种媒介形式的社交媒体。但是,社交媒体用户在视频为主类平台上更多地接触具有交互性的多媒体视频内容,这些信息虽然丰富,却不一定真实可靠。因此,这些信息内容的丰富性对社交媒体用户的可信度判断产生了一定影响,并进一步引发了不同机制的信息核查行为。
本研究的发现对于事实核查、信息核查和虚假信息治理具有一定的实践启示。第一,研究发现,只有文图为主类的使用才会直接触发用户的信息核查行为。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所展示的灵活性可以为传播信息提供更多线索,主要通过提升用户对网络信息的可信度而导致信息核查行为。然而,文图为主类社交媒体作为以文本为主要信息载体的媒介平台,通过直接引发用户的注意力,促使其开展信息核查。因此,针对不同媒介丰富性程度的社交媒体平台,应采取不同的虚假信息治理策略。第二,研究发现,用户对信息的信任会随着媒介丰富性的提升而增强,这可能会增加治理虚假信息的难度。随着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许多社交媒体的丰富程度日益增强,如正在投入使用的VR、AR新闻。这就需要加强对这类社交媒体的虚假信息治理,尤其需要提高用户对于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信息核查意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技术手段来治理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用户难以辨识的虚假信息。例如,OpenAI发布的名为Sora的新型生成式AI系统,能够根据文本提示生成短视频。因此,抖音等短视频平台需要加大对于虚假信息的治理,承担好内容审查的责任。政府也应该根据不同媒介的丰富性程度,对社交媒体平台出台有针对性的虚假信息治理政策,尤其是加大对视频为主类社交媒体的管理和监控。
在技术日益融入社会互动的背景下,传统权威和专业权威的影响力正在减弱,而受众的权力却因技术赋权而日益增强。这一现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宏观视角,以理解事实核查的局限性、新闻专业边界,以及在社交媒体环境下公众参与所引发的矛盾和紧张关系。随着社会和传播方式的演变,公众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真相的构建过程中。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公众能够独立地识别信息的真实性,并形成一种有别于传统专业和权威主体的信息真实性认证机制。
本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卷入度和信息处理方式也可能是理解不同社交媒体平台上信息核查行为的重要框架。然而,本研究没有直接测量卷入度和信息处理方式,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究卷入度和信息处理方式对于理解不同社交媒体平台上信息核查行为的机制。第二,本研究重点探讨了用户在不同社交媒体平台类型上信息核查行为的差异,但没有进一步分析其他类型的媒体。未来的研究可以考虑对照组设计,增加使用其他媒体获取相关信息的样本,与社交媒体使用进行对比。与之相关,在每种媒介中,不同类型信息的可信度也存在差异,用户的验证行为会随着信息类型的变化而变化。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究在同一社交媒体中不同类型信息的可信度及其对用户信息核查行为作用机制的差异。第三,本研究对部分变量概念操作化略微单薄,例如对“使用”的概念操作化仅是使用时间,测量的题项较少,因此信度较低。未来的研究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改进,以提高研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作者:孙梦如,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浙江杭州310058;吴飞,浙江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浙江杭州310058
原文刊载于《新闻界》杂志2024年第10期,参考文献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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