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察枪击案庭审直击,控辩双方就“四大焦点”展开攻防

11月26日、27日,内蒙古警察枪击案一审重审开庭,历经两天的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法庭上,围绕着“邢志强是否在‘履行职务’”“正当防卫认定有无问题”“邢志强是否曾主动开枪射击”“‘枪击’是否导致孟永清死亡”等争议焦点,检方、被告人、辩护律师等进行了丰富的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当年最为关键的现场目击证人——邢志强的朋友李水平(化名),也视频出庭作证。案件鉴定人、邢志强与孟永清双方邀请的专家辅助人也悉数到庭。

此前,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邢志强29年前枪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后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焦点一:邢志强是否在“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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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志强

依据邢志强及其辩护律师的说法,认定邢志强当年行为属正当防卫的一大关键理由,就是邢志强当年所为是身为警察的应尽义务:拦截盘问、追查孟永清属合法的履职行为。

然而四子王旗公安局向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提供的邢志强履历显示,邢志强于1991年进入四子王旗公安局工作,岗位为接打报警电话的话务员,系普通警察。11月27日,检方在庭上表示,依据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刑警大队队长等主要领导的证言,在1995年6月6日枪击案事发前,孟永清并未遭到通缉,也不存在从狱中脱逃的情况。即便孟永清因为“保外就医”未及时归监,或存在盗窃摩托车的嫌疑,邢志强作为普通民警,也没有参与抓捕、设卡堵截孟永清的职责,四子王旗公安局也未向其下达过类似任务。

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则表示,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以及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身着警服的邢志强在当时即便未处于工作时间,仍然有义务对具有盗窃嫌疑的孟永清展开盘查。加之孟永清曾驾驶摩托车冲撞、用刀刺伤邢志强,那么,邢志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职务行为,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当时的孟永清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呢?检方在庭上指出,枪击案发时没有其他案件涉及孟永清,且案发当日,邢志强、李水平、王晓花(后两者系化名)三人在水库打靶玩耍,并未执行任务。因此邢志强追逐并枪击孟永清的行为并非执行任务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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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孟永清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管教所(以下简称“内蒙古未管所”)在2021年9月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回复的调取证据情况说明中提及,孟永清因患腰间盘突出症,请假回家治疗,后因其他情况,被公安机关击毙。该文件证实孟永清当年未在监服刑的情况确实存在,“被公安机关击毙”的说法也与枪击事件形成映照。检方也在庭上提出,孟永清虽有犯罪前科,但当时处于“保外就医”阶段,并非脱逃人员。

这一说法遭到了邢志强及其辩护律师的反驳。邢志强方面认为,有证据证明,孟永清所谓的“请假外出治病”时间仅限于1994年。

目击证人李水平则在庭上表示,孟永清有偷盗摩托车的嫌疑,“我那时候在摩托车修理部当学徒,一辆铃木ax100型号摩托车价值快一万块了。”李水平称,以孟永清的经济能力,可能买不起。

李水平在庭上表示,他当时的确看见孟永清骑着摩托车向他和邢志强驶来。他当时还指着孟永清对邢志强说:“这不就是那个‘孟达子(音称,疑为孟永清外号)’吗?”在李水平的记忆里,孟永清是当地“混社会的”,并且知道他曾经有盗窃行为,但是否判过刑、是否处于服刑期间,并不清楚。“孟永清一手拿着刀,一手驾驶摩托车。”李水平回忆说,当时的邢志强站在东梁水库的大坝上,拦住仅有一米来宽的去路,试图阻止孟永清继续前进,准备盘查他。

焦点二:正当防卫认定有无问题?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就是关于邢志强当年的正当防卫认定问题。依据四子王旗公安局1995年6月28日出具的《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一文,该局就当年6月6日发生的枪击事件的案卷材料已全部形成,并已“侦察终结”,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邢志强在实施盘查、追捕孟永清的全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该文件在当年抄送了四子王旗旗委旗政府和政法系统各部门,以及乌兰察布盟(2003 年撤盟设市)政法委和公安处。

但这一说法与此案的部分证人证言产生了分歧。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的那日布后来曾出具证言,称邢志强在被认定正当防卫之前,该局确有开过党委会,党委成员全部参加了会议,全员通过并认定邢志强的正当防卫行为,邢志强还因此获颁三等功。然而,时任该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呼日勒巴特尔以及分管邢志强所在通讯股的该局副政委胡和生均表示,尽管枪击事发后邢志强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并未形成卷宗,也未召开过会议。时任该局政委的斌巴则声称,案发后确有召开过党委会,但会上就邢志强的事情作出的决定是“下一步研究这个事情”。

检方则在庭上表示,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对邢志强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自行调查、自行认定本单位员工的行为,属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但这一说法遭到了邢志强辩护律师的反对。他们认为,邢志强的正当防卫认定文件系经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且抄送各主要部门,历经多年未有人提出疑议,均说明了该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不过,也有孟永清的家属和其他证人表示,枪击案发后,孟永清的家属曾多次就邢志强的正当防卫认定问题找过四子王旗公安局等部门进行申诉。

“他们当时认定了,但后来的证词发生了变化,那是因为我在2020年被留置了,他们想撇清干系、不想承担责任。”邢志强在庭上辩称。

焦点三:邢志强是否曾主动开枪射击?

除去邢志强的行为性质认定,本案的另一大争议焦点,也是双方辩论最激烈的一处,是邢志强当时是否有过主动开枪、是否击中孟永清的背部?

李水平在此前提交过的证言中,曾提及“感觉邢志强曾在其肩膀上架枪”,还曾“从其右侧开枪射击”。据了解,李水平作为现场最关键的目击证人,此前已向有关部门先后提供了17次证人证言。但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认为,此前李水平提供的17份证言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一些说法不能予以采信。

邢志强也辩称,当时自己并未在李水平驾驶的摩托车上持枪射击孟永清背部,而是在孟永清骑车向其反复冲击过程中,用枪来回挥舞试图抵挡孟永清时,“无意间扣发扳机”,以至于“射中了孟永清”。他还声称,在孟永清中枪弃车逃离后,李水平才骑车赶来。两人随后分别骑上孟永清以及自己的车,返回四子王旗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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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水平在27日上午的陈述中,全然未提及邢志强是否开枪。对于邢志强当时是否开过枪、子弹是否打中孟永清,以及击中的子弹位于孟永清身体什么部位,李水平均表示“没看到、没听到、不知道、记不清”。依据李水平的说法,他看到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伤害后,就赶紧用邢志强身上的警服替他包扎。“邢志强让我骑着摩托车继续追逐孟永清。那个时候孟永清已经跑出去了,现场看不见了。”

而对于公诉人询问其是否了解邢志强带去几发子弹进行打靶的提问,李水平则表示并不清楚。但李水平此前曾向财新网表示,他虽然不能完全确定子弹击中了孟永清,但能感觉到孟永清大概率中枪了:“因为他(孟永清)跑开的时候,这个腿就使不上劲了。”李水平还曾声称,邢志强当时“带了一大盒子弹”用于打靶,所带枪支为小口径单发步枪,“打一下换一下子弹那种”。但邢志强在庭上始终表示,自己一共只带了两发子弹去打靶,其中一发在遇见孟永清前就已使用。

在检方提交的证据当中,曾有村民提及1995年夏天目睹过发生于村里的摩托车追逐事件。该村民表示,她曾在自家院墙内向外看到两辆摩托车在追逐,并表示“前面有一个骑着摩托车在跑,后面有两个人骑着一个摩托车在追,坐在后面的人手里还端着一把枪,第二天听人说,那个被追的人死了。”

此外,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那日布还曾出具证言,称邢志强曾告诉他,自己用小口径步枪射击了孟永清。

焦点四:“枪击”是否导致孟永清死亡?

在1995年6月6日晚中枪、弃车逃离后,孟永清并没有直接去医院或者返回家中,而是先后在当地一座猪圈和一个服装厂里躲藏。当时孟永清的父亲在该服装厂工作,于7日发现了孟永清。据孟父此前的证言,当时孟永清用玻璃碎片自行取出腹部的弹头。6月8日,孟永清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准备前往呼和浩特救治,但中途因孟濒临死亡,故临时改换在武川县医院治疗。当晚8时许,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乌兰察布盟公安处法医鉴定,孟永清死亡的分析意见是:“被我干警用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非致命伤;其死亡系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致失血过多腹部感染造成。”鉴定结论为:孟永清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委托的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也曾于2024年出具相同的鉴定意见。

11月27日上午的庭审中,本案鉴定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宋忆光、受被害人孟永清家属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的李铁颖,以及受辩护律师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北京云智科鉴中心的胡志强,也到庭就“枪击与孟永清死亡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说明。宋忆光认为,枪弹伤造成孟永清背部、腹部脐右侧贯通伤;延误治疗、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的行为,与其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因此孟永清死亡是“多因一果”。而李铁颖则认为,孟永清用刀自行取出子弹、临时选择到武川县医院治疗等均属“偶发性介入因素”,不是造成孟永清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孟永清死亡的根本原因仍在于“枪击”,即孟永清背部中枪。“子弹打穿十二指肠,并造成胃内容物、胃液、肠液流出到腹腔,加之胃酸浓度也会加剧伤害。且枪击后数小时后内就会造成腹膜炎等感染,这些因素,即便孟永清及时选择了别的医院,也不一定就能治好。”

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邢志强的辩护律师以及专家胡志强的认可。胡志强认为,枪弹贯通伤造成的十二指肠破裂并非致命伤,及时实施救治,治愈可能性很大。并且,子弹造成的创道伤口,会将外界细菌带入其腹内,加重加速感染。而延误治疗、自行取弹的做法,与其因十二指肠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孟永清为什么不去四子王旗救治?是不是他害怕自己作为犯罪嫌疑人会被逮捕?”辩护律师也认为,孟永清“舍近求远”、不去四子王旗而去武川县医院救治,恰恰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上述争议焦点,究竟该如何作出评判取舍?将有待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作出宣判。现代快报记者也将持续跟踪此案的最终结果。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绍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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