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用卡被盗刷背上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拒不撤销,法院出手了

2022年7月,在短短3日之内,王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了19笔,共计消费了11万余元。

事发后,王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被立案侦查。王先生认为,被盗刷的19笔交易,并非其本人实施,于是,他拒绝为这19笔费用还款。此后,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就将王先生的19笔欠款逾期信息,上传至征信中心。

王先生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自2023年起,他的名下信用卡出现了逾期记录,他的个人征信记录上出现了“污点”。

王先生认为,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他是不是涉案的19笔异议交易的偿还主体,尚存在争议。某信用卡中心此刻将逾期记录上传至征信中心,并不合理,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中心撤销王先生名下的不良征信记录。

对于王先生的要求,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表示,不能接受。信用卡中心认为,王先生未能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的义务,未能按约履行及时挂失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虽在客观上存在逾期还款行为,但导致王先生逾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王先生否认了自己曾进行过消费。为此,王先生也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公安也已立案侦查。

基于以上的事实,王先生对系争信用卡交易暂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并非失信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用属于民事主体名誉权的社会评价之一。某中心对于王先生信用卡遭盗刷一事并无异议,却仍拒不采取积极措施申请更正相关错误报告,无视“不良征信记录”对持卡人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损害持卡人的利益。这是本案诉讼产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上海法院认为,无论从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合理使用社会司法资源的角度,均不应提倡。某中心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应当认真考虑持卡人的正当诉求,及时作出处理,避免类似诉讼的产生。

最终,上海法院判决,某中心应在判决生效十日之内,撤销王先生名下某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本案经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