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马称,被告老邹打了其一巴掌,但拒绝赔偿。老马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打次日,其赴医院检查,向医生陈述:昨日傍晚被他人打致左侧耳部,即刻出现左耳鸣,呈持续性嗡嗡样声响。医生诊断为:1、耳损伤;2、耳鸣;处理:建议进一步门诊完善听功能检查。当日,原告老马向医院支付医疗费272元。
同日,公安机关向原告老马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处理原告老马报警的打架案。公安机关向原告老马出具的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确认:老马的人身伤害诊断证明结论为1、耳损伤;2、耳鸣。
之后,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告老邹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被告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老马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老邹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277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老邹辩称,其是某单位的保安,此前看见开残疾车拉客赚钱的老邹在欺负一个扫地的马路清洁工人。老邹看不过去,讲了老马几句,老马就到老邹单位,对老邹吐口水并辱骂。
被告老邹表示,面对对方这样的行为,他忍无可忍扬手想打老马,但没有打下去,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
另外,老邹表示,原告老马的医疗费没有正式的发票、病历卡记载没有外伤,也没有误工费的依据,所以原告老马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老马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老马开残疾车拉客赚钱,被告老邹是某单位保安,二人素不相识。因被告老邹见原告老马与一马路清洁工有纠纷,帮马路清洁工说了理,指责原告老马残疾车无牌照拉客,遂引起原告老马不悦,认为被告老邹多管闲事,并骂了被告老邹。
事后,原告老马又见到了被告老邹,又骂被告老邹多管闲事,被告老邹一时激愤,扬手打了原告老马一巴掌。随即,原告老马报警处理。
法院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警察对原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在被告老邹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之后我用手打了对方头部一下,打到哪里我不清楚,之后我就离开了没有管对方”。
审理中,原告老马主张,其被被告老邹打了一巴掌后,至医院就诊时,医生称,耳朵嗡嗡样声响会持续半个月;原告老马系肢体残疾人士,开三轮电动车拉客赚钱,赚钱需要供养两个女儿读大学,还需要自己吃饭、付房租,本来一天能赚六七十块或一百元不到,自被被告打了后,一天只能赚几十块,所以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000元;被告老邹打原告老马一巴掌,被告打人不对,所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对此,被告老邹认为,根据病史资料,老马并无实质的伤害后果,主张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但为了息事宁人,老邹同意补偿1000元,了结纠纷。对此,原告老马不予同意,坚持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鉴此,被告老邹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老马虽有骂被告老邹的行为,但被告老邹一巴掌殴打原告老马的行为仍然属于违法行为,被告老邹对此具有过错,被告老邹这一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予以认定。被告老邹虽然抗辩没有实际的殴打行为,但与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不符,笔录中记载被告用手打到了原告头部,且被告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于公安机关对其认定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因此被告抗辩没有实际殴打原告,法院不予采信。
现由于被告一巴掌的殴打行为,造成原告老马耳损伤、耳鸣这一损害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老马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老马的损失金额,经审核,原告老马的医疗费票据应为272元,主张误工费2000元,一是无医生开具的休息天数证明,二是无受伤前及受伤后收入减少的具体依据,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2000元,依据不足,难以支持,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鉴于被告的殴打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告的伤害,减少收入也是一个可以预见的事实,因此本院酌情确定误工费为728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3000元,根据本案原告伤势情形,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老邹赔偿原告老马人民币1000元,驳回原告老马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