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821件、标的额1.52亿元!贵阳中院发布“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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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贵阳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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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贵阳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支撑和服务贵阳贵安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2024年11月,全市法院受理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案件1014件、审结821件,结案标的额1.52亿元。1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名法官入选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专家库;1名法官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成立贵阳知识产权法庭赋能贵阳贵安数字经济发展


经最高人民法院、贵州省委编办批复,贵阳知识产权法庭于2024年7月28日在贵阳贵安揭牌成立,集中管辖发生在贵州省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辖区内除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探索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措


制定下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贵阳贵安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重点,研究出台18项服务数字经济发展重点举措,在数据权属及流通、数字经济创新成果、数字文化繁荣发展、数字商业秘密和商业标识保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持续发力,贡献司法力量。



完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集中管辖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在南明区设立“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白云区设立“白云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强化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协同,与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联络、多元解纷、线索移交、共建互享和普法宣传“五机制”。深化与贵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动。与省知识产权局合作共建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



积极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法治环境


加强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合法获取、持有、使用数据的权益,合理认定重要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计算机软件等案件305件,结案标的额1.04亿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支持发展新型文化企业、业态和消费模式,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商业秘密、商业标识保护,积极利用数字媒介渠道开展宣传,营造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氛围。



依法维护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作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司法规制,准确定性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对其他经营者不当设置竞争障碍的行为,依法惩治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等不诚信竞争,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法惩治数字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电子书籍、商业标识等利用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8件70人,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功能,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着力提升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审判能力


建立“知筑讲堂”常态化学习研讨机制,培育数字专业审判人才。强化数字赋能,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和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改革,知识产权案件电子送达率99.19%、电子卷宗归档率超95%。优化精审、快审、速裁模式,审限内结案率超过91.5%。强化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大疑难和前沿问题研究。不断健全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和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强涉及新业态数字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

PART

01
易某保公司与某置业公司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原告易某保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署了《贵阳置业担保房产综合服务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贵阳置业担保房产综合服务平台”,围绕房屋交易安全、资金监管(托管)、商业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金融产品创新及大数据运用等领域进行战略合作,共同分担项目立项费用,业务实际收益共同分配,某置业公司提供运维费用,易某保公司承担平台设计、开发、持续迭代审计及运维的相关工作。2019年11月,某置业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易某保公司支付7万元贵阳房产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启动费。2020年7月,某置业公司出具《合同终止联系函》并送达易某保公司,告知其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该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调整,决定终止开发合作,并依照约定结清2020年6月之前双方已发生的权利义务。2020年7月,易某保公司发送《回复联系函》,对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但对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各自委托了鉴定评估机构对原告易某保公司已经开发的贵阳房产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工作量进行了审定和评估,但两份报告均不够科学、客观。故本院委托技术调查官对贵阳房产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工作量进行核查。

法院认为,被告某置业公司在双方均投入人力物力开发案涉服务平台的情况下,因其自身原因终止案涉合同,双方未就终止合同后续事宜达成一致,被告某置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易某保公司请求某置业公司承担其开发软件及服务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已开发模块的成本计算,本院委托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事实调查,根据代码行估算法,依据易某保公司提供的资金监管系统模块有效代码、地区同行业程序员的月平均薪酬等因素,再考虑到软件公司软件项目开发的净利润率,计算出原告易某宝公司的经济损失,并确认案涉平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易某保公司。


【裁判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阳置业担保房产综合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易某保公司,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易某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693444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成本和已完成的工作量如何认定,关系到软件开发方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如不能科学、客观、全面地反映软件开发方的工作量,计算出软件开发的成本和损失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将不利于激励软件开发者的创新动力,也不利于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的蓬勃发展。本案创新举措,委托技术调查官对技术事实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成本进行科学论证,增强涉及新业态数字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充分保障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
PART

02
某宠物公司诉杨某某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某宠物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杨某某入职原告某宠物公司从事推广、宣传等工作。被告杨某某在工作期间内,以公司的经营场所和宠物为背景和素材,拍摄了宠物视频。随后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了小红书账号,并上传宠物视频至其小红书账户。该视频获得了网友的点赞与关注,点赞及收藏量达到14.3万,粉丝迅速增加至6.1万人。2021年2月,被告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公司管理人员报告了小红书账号粉丝流量情况,并表示账号可为原告引入其粉丝流量。同年3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因诉争账号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前,案涉小红书账号已由被告杨某某转给他人使用,用户名称已经更改。新用户新增了相关视频,但内容以日常生活为主,不再与宠物相关。另,小红书网络注册时的《用户使用协议》中约定,注册者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该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注册者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并仅限于本人使用,非经运营方书面同意,禁止转让该账号。注册实行实名制,注册时需验证注册人的手机号码并与账户绑定。

法院认为,从案涉小红书账号注册使用目的用途来看,案涉小红书账号是使用人发布文字、视频的入口,也是修改、删除账户内发布内容或浏览其他用户信息的渠道。使用人通过密码登陆账户,实现对网络信息的排他性支配。同时,案涉小红书账号可以被他人关注,账号使用者还可用于产品宣传、发布广告信息等。因此,案涉小红书账号能够实现对短视频汇聚生成的数据权益的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诉争小红书APP账号虽系以被告个人信息注册,但账号内的视频系原告安排被告拍所摄产生,该账号内粉丝量的增加源于职务作品所获得的吸引力,相关权益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转移账号的行为给原告带来潜在的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诉争账号拥有的粉丝数量、原告为运营该账号所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某宠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某宠物公司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短视频助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以抖音、小红书等为代表的网络短视频平台吸引了大量网民,平台因此获得流量和收益,运营主体通过吸引粉丝发挥平台账号经济价值。在涉及短视频相关纠纷中,平台账号及使用平台汇聚生成的数据的归属成为诉争焦点。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平台账号及其数据产生的来源、特征和经济价值,结合诉争账号拥有的粉丝数量、原告为运营该账号所投入的人力成本贡献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该案对于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PART

03
陈某某架设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某软件公司系一款名为《Legend of Mir II》的网络游戏(中文名《传奇》)著作权人。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某某获得权利人许可,经营传奇游戏PC端非官方版本。2022年5月30日至同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域名、租赁远程服务器架设私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安排贺某某(另案处理)修改传奇游戏源文件、游戏名称等,制作《神农沉默》《帝龍神器》《帝龍妖兽 》《王者迷失》《西行记》《航海家》等六款游戏,又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游戏运营服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玩家充值游戏的费用,并用QQ和微信为玩家提供游戏运营服务。经鉴定,六款私服游戏均与样本程序游戏实质性相似。又查实,被告人陈某某运营私服游戏非法经营额1,707,809.33元,违法获利所得637,750.21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相关著作权授权公司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游戏作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电脑等物品。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一些主体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裁判指引作用,助力网络空间治理,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本案中,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曾经获得许可运行相关游戏的机会,破解权利软件后,又修改复制了六款侵权游戏软件发行获利,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触犯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打击数字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营造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

图片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