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禁带/限带物品清单→

大家出行少不了要坐地铁

那么

青岛地铁禁止携带哪些物品呢?

一起来看看

《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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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禁止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子弹(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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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爆炸物品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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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迭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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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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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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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者碱液的)、汞(水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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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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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源:青岛地铁


(九)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

1.无包装易碎品。

2.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3.充气气球、非折迭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

4.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迭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5.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6.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或者其他容易引起乘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的物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限制携带的物品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1.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刀具,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下,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2.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锐器、钝器,长度在25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

1.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2.含易燃成分的喷雾、凝胶等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3.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4.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7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1500毫升。

5.安全火柴不超过10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5个。

6.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含有锂电池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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