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猎区内,两名农民在禁猎期猎捕野生鸟类数千只,计划育肥后出售。其中,有1262只黄胸鹀系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另有1332只鸟类死亡。据国家林草局官网信息显示,黄胸鹀还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极危物种。
11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了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涉案的王某和吴某因此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两人还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6.42万元。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据判决书公开信息,47岁的王某系安徽霍邱县人,大他两岁的吴某系贵州黎平县人,两人均系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7日,霍邱县政府发布通告,全县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去年9月至10月间,王某、吴某在霍邱县某镇水塘里使用网捕、电子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对猎捕的活体鸟类,他们暂养于养殖场和养猪圈内,计划育肥后出售。对猎捕的死体鸟类,则存放于冰柜内。
去年10月19日,霍邱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的养殖场等处现场搜查出各种鸟类3961只,经分类、清点、提取样本后,对活体鸟类进行放生。对这3961只鸟类,去年11月13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其中有黄胸鹀活体1262只、其他鸟类活体1367只、死体1332只。黄胸鹀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总价值378.6万元;其他动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死体鸟类中有夜鹭1只、绿翅鸭2只、白骨顶1只、绿翅鸭或山斑鸠8只、灰头鹀1200只。王某、吴某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36.42万元。
王某和吴某在去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次日被刑事拘留。今年5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追究两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6.4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也自愿认罪,但辩解称鉴定人员以形以貌作出判断,在狭小空间、灯光昏暗的现场鉴定至凌晨,难免出错,为此认为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对此,法院表示,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聘请了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查获的野生动物种类和保护级别进行鉴定,该机构指派专业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查获的动物进行清点、分类、取样。王某也在现场见证并在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签名、捺印,确认了活体鸟类的种类和数量。该机构根据提取的样本,采用DNA序列检验、对比等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王某收到鉴定意见后也未提出异议。为此,法院对王某及其辩护人的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王某、吴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于辩护人关于吴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与王某在事前共谋猎捕之事,犯罪中二人分工明确具体,由吴某提供捕猎工具并主要负责日常的捕猎事务,王某提供吴某住处、隐藏鸟类的场地,也参与捕猎并负责寻找买家,二人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
王某、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相应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吴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两人还各被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两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6.4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庄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