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供劳务第一天就受伤 能否获得赔偿?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若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第一天就受到伤害,能否获得赔偿呢?
蔡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二人口头约定由蔡某为唐某提供砍树劳务,劳务费为200元/天,未签订书面协议。次日下午,因唐某操作机器不当,导致才第一天工作的蔡某被推土铲轧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蔡某经诊断为足趾骨骨折,住院治疗了数天。出院后,蔡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唐某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好友,为妥善化解纠纷,不伤和气,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唐某对雇佣蔡某为其提供砍树劳务的事实没有异议,承办法官便从法理等方面进行劝说,向当事人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及雇佣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开始理性处理问题。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唐某赔偿蔡某4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释法
现实生活中,个人提供劳务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等。提供劳务一方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等问题;而接受劳务一方大多是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较弱。
无论是提供劳务的一方还是接受劳务的一方,都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始终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提供劳务的一方要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做到规范施工,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增强承担责任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报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李伟杰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