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两天开庭后,11月27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重审庭审结束,将择期宣判。
这是一起发生在29年前的枪击案,邢志强被控当年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永清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当年案发后,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诉。
案发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来源:受访者提供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2024年3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多年后案件性质出现重大反转。不过,当年的相关卷宗以及涉案枪支等物证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证言等为20多年后重录。
当年案发过程到底是怎样的?目前存在哪些焦点?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重审庭审围绕案发经过、邢志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被害人孟永清的死亡与枪弹伤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激辩。其间,关键目击证人、专家辅助人等相继出庭作证。
焦点一:拦截盘查是不是职务行为,是否超出了职责?
51岁的邢志强走上被告人席位时,身穿黑色夹克,手中拿着一叠材料。进入法庭时,他朝坐在旁听席的亲友们看了看。
11月26日,重审开庭首日,邢志强当庭回忆陈述案发经过,说到重要细节时,他用手比画着当时与被害人孟永清是如何搏斗的。
根据邢志强的陈述,1995年案发时他22岁,是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的一名干警。因对枪支感兴趣,他向朋友借了一把小口径运动步枪和两发子弹。当年6月6日下午四五点左右,他约上当时的女朋友小娜、朋友王大名到乌兰花水库(别名:东梁水库)大坝打玻璃瓶子。在打靶时,一名男子骑着红色摩托车从山坡冲下来。他认出这名男子是孟永清。
孟永清是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人,出生于1974年,比邢志强小一岁。1991年6月,乌兰察布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孟永清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此后,孟永清进入位于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少管所服刑。
孟永清因腰间盘突出,多次请假外出治疗。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其最后一次请假回家治疗为1994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辩方认为,这意味着,案发时孟永清正处于逾期未归阶段。
邢志强陈述称,他和孟永清从未有过交集,只是在公安局工作后,听说过孟永清有盗窃等犯罪行为被判刑的事情。
疑似孟永清当年驾驶的摩托车。来源:受访者提供
当时,孟永清驾驶的是一辆红色铃木AX100摩托车。邢志强称,该摩托车较贵,他怀疑孟永清有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当天,他身穿一身老式绿色的警服,但没戴帽子。他认为自己作为警察应当履职尽责,对可疑的孟永清进行拦截盘查。
乌兰察布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邢志强上前拦截时,孟永清见状逃离,追赶过程中,孟永清曾调转车头冲向邢志强、用刀刺伤邢志强背部。最终,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受伤的孟永清弃车逃跑。
邢志强称,孟永清驾车逃离和攻击行为,更让他觉得有问题。
庭审第二日,控辩双方就邢志强意图拦截盘查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展开辩论。
公诉人认为,邢志强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根据四子王旗公安局多名干警证言,案发时,公安局没有通报过孟永清有盗窃行为,也没有部署过抓捕行动。
公诉人称,从执行任务的角度分析,案发时没有案件涉及孟永清,公安局也没有给邢志强派过任何抓捕任务,且案发当日,邢志强等三人在水库玩耍未执行任务。另从人民警察履行职务角度分析,邢志强身为警察,案发当日身着警服,对有盗窃嫌疑的孟永清有进行阻拦盘查的权利;在孟永清拒绝阻拦盘查且反抗伤人时,有追查的权利。但邢志强超出盘查追查的范围,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一份“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该文件显示,“孟永清对邢志强的行为是不法侵害,而邢志强是在强烈的责任感驱使下,依照《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行职务,对孟进行盘查、追击是合法行为。”
邢志强的辩护人吴丹红认为,根据《警察法》有关规定,人民警察面对犯罪嫌疑人有盘查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孟永清有逃避盘查、持刀攻击的行为,其表现极不正常。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邢志强出于职业的责任感,去盘查、抓捕孟永清,是正当合法的。
焦点二:枪伤、延误治疗等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中弹后的孟永清,未立即就医,而是选择了躲藏。
乌兰察布中院此前的一审判决认定,孟永清受伤后躲藏,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被送往武川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书中,孟永清父亲孟斌礼的证言称,当时警察在家门口盯着,受伤的孟永清从红山村爬到了四子王旗服装厂。他怕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到孟永清,便将其安排在炭房里,给孟永清铺了点东西,喂了点水。当年6月7日晚,孟永清打破玻璃罐头,用玻璃划开腹部,自行取出子弹。
孟斌礼说,他将孟永清安顿好后,将情况告诉妻子刘五仙。刘五仙连夜寻车准备将孟永清送往呼和浩特的医院。根据一审判决书中,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以及其他近亲属的证言称,1995年6月8日早上,被送去呼和浩特市的医院途中,孟永清眼睛失明,刘五仙想将孟永清就近送医去四子王旗医院,但孟永清摇头表示不去,后改去武川县医院。此时距离孟永清中枪已过去三十多个小时。
孟永和证言提到,当时孟永清血压很低,刘五仙向人买了血,才进行的手术。
案发两天后,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乌兰察布盟公安处1995年6月20日出具的鉴定书中,对孟永清死亡的分析意见是:“被我干警用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非致命伤;其死亡系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致失血过多腹部感染造成。”鉴定结论为:“孟永清系枪弹击伤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孟永清保外就医记录证明。来源:受访者提供
乌兰察布中院一审认为,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致其受伤,枪击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案发后,四子王旗公安机关展开搜捕,孟永清无法及时就医后死亡。虽孟永清逃离后未及时就医,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将子弹取出,但孟永清的行为不能阻却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邢志强开枪射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重审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邀请鉴定人,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分别邀请一位专家辅助人出庭。三人对被害人孟永清的死因及中枪情况,发表了专业意见。
宋姓鉴定人说,孟永清在背部、腹部及右侧受到枪弹贯通伤后,也造成十二指肠的破裂。由于枪弹伤仅伤及十二指肠,而非绝对致命伤,如尽快实施开腹探查手术,并给予清创缝合,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大。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2024年委托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枪弹伤造成背部、腹部脐右侧贯通伤,延误治疗、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的行为,与其因感染性休克而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
辩护人邀请的专家辅助人胡志明则认为,孟永清为“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该损伤为非致命伤;死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了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发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邀请的专家辅助人李姓专家认为,孟永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枪击致十二指肠破裂造成弥漫性腹膜炎致全身感染休克死亡。
此外,该李姓专家还指出,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未提及死亡原因、鉴定结论,属于漏项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年,未对孟永清进行尸体解剖,没有病理化验,只有尸表检验。
辩护律师吴丹红称,现有证据很难证明孟永清的死亡与邢志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结论。
而公诉人认为,该案情节清楚、证据充分,邢志强开枪射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焦点三: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邢志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焦点。
案发后,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该文件认定,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的全部行为属正当防卫。
文件中提出四项理由,认定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加速、嚎叫着直冲,用刀刺伤邢志强的行为,均为不法侵害。第三项理由认为,“邢志强对孟永清开枪是对不法侵害者孟永清本人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第四项理由认为,“邢志强开枪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弹的伤并非致命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
20多年后,乌兰察布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经查,被告人邢志强因怀疑被害人孟永清盗窃摩托车而阻拦,被害人为逃离现场驾车冲撞并划伤邢志强,后孟永清逃离。过程中,在孟永清没有进行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持枪射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开枪细节,乌兰察布中院一审判决此前认定,先是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孟永清,在一处树林,孟永清用刀将其划伤后逃离。后同行打靶的王大名带着枪找到邢志强,邢志强带着枪让王大名驾车继续追。二人在某村再次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大名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
此次重审庭审上,邢志强陈述案发经过时称,自己负伤被王大名驾驶摩托车载着。“伤口挺疼,我也有点害怕,我就靠在王大名的背上。我忘了当时这支枪是手里拿着、抱着,还是背着。”当他和王大名追到一个村子东边时,孟永清突然骑着车向他们冲过来,速度非常快,嘴里还叼着一把刀。
邢志强称,当时王大名猛地一踩油,摩托车往前蹿,他两脚一撑站到地上;孟永清骑车向他撞来,他一只手拿着步枪当棍子一样抡来抡去,同时躲避。孟永清骑车来回掉头向他冲撞,至少三回。“在这个过程中,我不知道是我无意识地抠了,还是这支枪因为挥动被震动响了,还是挂(撞)在什么地方去,反正这支枪是响了。”邢志强说,枪响后,他的脑袋里一片空白。
关于枪击过程,邢志强当庭陈述与其此前供述出现不一致。据一审判决邢志强的供述,双方再次相遇后,孟永清嘴里咬着刀半蹲着骑摩托车向他们冲来,他从摩托车跳下来,王大名骑车躲开。然后,孟永清骑摩托车冲撞其三四次,他拿着枪打了孟永清一枪,孟永清弃车逃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枪支等关键物证已经无法找到。据财新此前报道,2020年9月,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办公楼历经数次搬迁,且涉及时间较长,没有发现孟永清被枪击案的立案决定手续和相关案件卷宗材料”。2020年10月,该局治安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邢志强枪击孟永清的枪支入库、销毁情况的相关材料未找到。
作为当年在场的目击证人,王大名的证人证言成为关键证据。
根据公诉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展示的证据资料,在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王大名一共做了17次证言。关于枪击细节,他的证言前后说法不一,比如2020年9月1日,王大名说“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的枪,没有听见枪响”;2020年9月27日,他说“我(王大名)感觉到邢志强有三次举枪瞄准的动作,邢志强至少开了三枪”。
一审判决书中引用的王大名证言称,他载着邢志强追赶时,邢志强将枪架在他的肩膀上朝孟永清开了两枪。在孟永清驾车驶入耕地后,距离孟永清一百米处,邢志强再次朝孟永清开枪。
此次重审庭审第二日,11月27日,王大名首次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庭作证,对于邢志强当年开枪细节,他称“没看到开枪,没听到枪声,没有看到孟永清中枪的过程”。关于孟永清驾车来回冲撞时,邢志强下车了还是坐在其后面,王大名称“这个我记不住了”。其他一些细节,王大名大多称不清楚、记不住了。最后,他表示以本次庭审陈述为准。
邢志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公诉人认为,在第三次双方遭遇的过程中,孟永清看到警察持枪追他,一直都处于逃跑状态,孟永清没有针对邢志强实施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邢志强在孟永清逃跑中开枪射击,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邢志强辩称,他遭遇了数次不法侵害,被迫防卫的过程非常清晰。其辩护律师吴丹红亦认为,孟永清的不法侵害是持续进行,甚至危及到邢志强的生命安全,他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此外,至今没有颠覆性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作出的正当防卫认定。
在法庭辩论环节后,邢志强作最后陈述,他再次强调自己当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行为,恳请法庭宣判他无罪。
经过两天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