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2家餐饮店,被查!

“点题整治”德化县公布餐饮油烟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纪委监委2024年“点题整治”工作部署和《德化县整治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将11月份油烟污染案例公布如下:

01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6日,德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龙浔镇综合执法队在日常餐饮油烟巡查时发现瓷海路某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餐饮店加装油烟净化器,以保障油烟排放符合标准。
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已购买油烟净化器,但未及时安装,油烟扰民问题仍未解决,执法人员责令该餐饮店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完成。后续执法人员持续跟进巡查,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回访时,发现该店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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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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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02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9日,德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浔中镇综合执法队进行餐饮油烟巡查时发现隆泰路一家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器,厨房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经营者加装油烟净化器。9月5日回访检查时,该餐饮店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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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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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有关法律及规范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德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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