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萌 朱亦君 记者 毛晓华)泰州的赵女士和张先生恋爱期间,张先生要开水果店需资金,赵女士投资3万元并约定回报分成。两人分手后,赵女士多次索要3万元以及约定的回报无果,将张先生告上法庭。法庭上,张先生称自己曾多次转账给赵女士,应当视为还款。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多次转账中不乏“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恋爱期间为维护恋爱关系的正常开支,不应当作为还款。
赵女士与张先生本是情侣关系,2022年初,张先生因经营一家水果店需要运作资金,赵女士便投入资金3万元,并与其签订了《入股分红协议书》,约定每月给赵女士5000元作为回报。由于种种原因,水果店最终没能开得起来,而彼时双方也已感情破裂最终分手。
赵女士认为,张先生的水果店虽未开成,但合同上有约定,应该连本带利返还6.5万元,在赵女士的要求下,张先生打下欠条但没有实际还款。多次索要无果,赵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称实际数额并非3万元,而是29888元,且自己曾多次转账给赵女士钱款,应当视为还款,而且自己曾购买价值1万多的首饰给对方,也应视为还款。
法庭发现,张先生所指的多次转账中不乏“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因此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男方给女方的多笔“520”“1314”小额付款,由于金额较小,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恋爱期间为维护恋爱关系的正常开支,不应当作为还款。而价值1万多的首饰,法院认为性质属于赠予,也不应认定为还款。
法院认为,根据欠条,自2022年10月起每月22日之前偿还5000元,至2023年11月,连本带利润总计65000元,实质就是偿还本金29888元、利息35112元,利息明显过高,认为利息的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扣除可以认定为还款的转账后,张先生偿还赵女士一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间转的特殊数字的款项在打官司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予行为,所以情侣在选择以赠予特殊寓意数额礼金的方式表达爱意时,应当量力而行。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文中人物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