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也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第一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化解在基层,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持续报道各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务实做法、典型案例。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每一起家事案件,都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命运,这要求人民法院当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感,致力于推动纠纷妥善且实质性解决。近日,天门法院干驿法庭在一起离婚案件的调解中,妥善处理了双方共同财产问题且为一方当事人明确了居住权,消除了双方顾虑,真正化解了矛盾。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近年来,由于性格差异,夫妻双方已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经济、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后王先生搬出共同购买的房屋,与刘女士分居生活。为此刘女士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天门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小孩由刘女士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房产。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庭干警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
“虽然我抱着好聚好散的心态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刘女士抚养,房子也不可能给她。”
“作为母亲,女儿随我生活更有利,房子是我们共有的,我要求分割,但现在我没有钱给付王先生作为购房款。”
现阶段,双方既不同意房屋归属对方,也没有足够的资金给付对方买下房屋另一半产权。且刘女士和女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无其他居所,为保障自己跟女儿的生活,更不同意出卖该房屋。
几经劝解,双方离婚意愿坚决,但对房屋处理争议较大。如何打破僵局?随着交谈的深入,法庭干警发现,二人表面上争的是房产,实际上句句不离孩子。二人的女儿尚未成年,正值生理成长和心理变化的关键时期,为了保障小孩未来的学习、生活,法庭干警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发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情理等多个维度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解释。最终,刘女士、王先生转变了观念和态度,双方各让一步,均同意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女儿,刘女士享有房屋居住权,王先生对此无异议。
法庭依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将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赠与女儿,所有权归女儿,刘女士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向双方释明,为更好地保障刘女士的居住权,可以依据调解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居住权登记。
法官有话说
在家事审判中,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特别是市场价值较大的房屋处理问题,双方矛盾往往比较激烈和尖锐。就该案而言,房屋处理不当极容易导致无休无止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房屋极有可能空置,无法满足房屋居住的现实与刚性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专门增加“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经登记后使用他人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居住权的设定使该案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调解可能,既妥善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又保障了妇女儿童“住有所居”的问题,还提高了房屋的使用价值,平衡了各方利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作者:杨书洁
编辑:姚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