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8日讯  11月28日上午,威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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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针对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等进行制度设计并完善有关措施。

引起森林火灾发生的火源,通常可分为两大类,即天然火源和人为火源。据统计,2010年至2019年,我国已查明火因的森林草原火灾中,由人为原因引发的占97%以上,其中以烧纸、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最多。对此,《规定》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常年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垃圾、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生篝火、祭祀用火;(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四)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据悉,《规定》采取严格的火源管控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违法行为精准设置法律责任。对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拒绝接受检查,在常年森林防火区或者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阻碍护林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辱骂、威胁或者殴打、故意伤害护林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设置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高对有关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除此之外,如若发生森林火灾,在扑救过程中,需要采取许多必要的紧急措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来协同作战。因此,为了使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受限制和阻碍而顺利地进行紧急扑救,有必要对动用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和紧急处置权限给予明确。为此,《规定》在“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扑救火灾,往往涉及范围广泛,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进行灭火,因此,规定威海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有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的权力,尽量减少森林资源和公民财产的损失,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保证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规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志愿服务和捐赠。”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海威说道。

闪电新闻记者 肖梦凡 张钰颖 报道